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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駝 發表於 2016-8-8 18:03

方法重於強制

妻子想讓老公早回家,於是規定:晚於11點回家就鎖門。
第一周奏效,第二周老公又晚歸,老婆按制度把門鎖了,
於是老公幹脆不回家了。

老婆鬱悶,後經高人指點,修改規定:
23點前不回家,我就開著門睡覺。老公大驚,從此準時回家。

可見制度的精髓不在於強制,而在於對被執行者利益的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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