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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揭秘文繡與溥儀離婚真相

揭秘文繡與溥儀離婚真相

  淑妃文繡突然出走﹐並發律師函﹐公然鬧分居﹐此時的溥儀十分慌張﹐此事關乎大清皇室的臉面﹐萬萬不可張揚。溥儀急得團團轉﹐像個熱鍋上的螞蟻。於是溥儀聘請了大律師林廷琛﹐叫他去和文繡談判。這個林廷琛律師﹐本身就是「清室駐天津辦事處」這個「皮包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接到溥儀的委託之後﹐林律師通過多方打聽﹐找到了文繡下榻的住所﹐並試圖勸說文繡回心轉意、踏上歸途。
  不料﹐文繡在林大律師眼前﹐卻放聲大哭﹐並說了以下的一番話:「林律師﹐我直至如今﹐仍然是處女之身﹐九年了!受盡了這種有名無實的婚姻的虐待﹐現在我也是沒有辦法了﹐我也只能找律師﹐依法維護我應有的人權!」文繡提出溥儀應盡丈夫的義務﹐和自己過夫妻生活的這種要求﹐溥儀是無法滿足的﹐理由很簡單﹐不是不願意﹐而是因為溥儀身體有病﹐他辦不到。所以﹐林律師從中斡旋﹐自然不會有什麼實質性的結果。
  當年秋天﹐文繡在天津向地區法院遞交了訴狀﹐正式起訴溥儀﹐要求離婚。不久﹐雙方通過庭外和解的方式﹐達成了和解和離婚的協議。依據這份協議﹐文繡和溥儀斷絕一切關係﹐溥儀需要一次性向文繡支付55000元作為贍養費﹐而文繡作為代價﹐則答應終身不再嫁人。
  為什麼溥儀在離婚協議上要求文繡終身不再嫁人呢﹖因為文繡畢竟是皇室的妃子﹐曾經的妃子若下嫁給平民﹐將有損清皇室的臉面﹐溥儀是這樣認為的。旋即﹐在一群遺老的慫恿下﹐清皇族也宣佈正式廢除文繡「淑妃」的封號。文繡從此﹐成為一介平民。
  這件事還有一個尾聲:在這個事件當中﹐文繡的一個名叫「文綺」的遠房兄弟﹐寫了一封信﹐對文繡進行指責﹐這封信的原文是這樣的:
  蕙心二妹鑒:頃聞汝將與遜帝請求離異﹐不勝駭詫。此等事件﹐豈我守舊人家所可行者﹖我家受清室厚恩二百餘載﹐我祖我宗四代官至一品。且漫雲遜帝對汝並無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應耐死忍受﹐以報清室之恩。今竟出此﹐吾妹吾妹﹐汝實糊塗萬分﹐荒謬萬分矣!
  這段話翻譯成現代漢語﹐是這樣的:我近期突然聽說你要和溥儀離婚的事情﹐我覺得十分驚詫﹐我們家是個傳統的家庭﹐怎麼可以做這種事情﹖我們家受到大清皇室兩百多年的恩惠﹐祖宗曾經一連四代擔任一品大官﹐而且我聽說溥儀也沒有怎麼虐待你﹐退一步說﹐就算他是虐待了你﹐你寧死也要忍受﹐以報答大清皇室對我們家的恩情﹐你今天竟然做出這種事情來﹐我的妹妹啊﹐我的妹妹啊﹐你真的是太糊塗了﹐太不像話了﹐太荒謬了!
  文繡見信之後﹐也回了一封信給這個遠房兄弟﹐原文如下:
  文綺族兄大鑒:妹與兄不同父﹐不同祖﹐素無來往﹐妹入宮九載未曾與兄相見一次﹐今我兄竟肯以族兄關係﹐不顧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及三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而在各報紙上公然教妹耐死。又公然誹謗三妹﹐如此忠勇殊堪欽佩。惟妹所受祖宗遺訓﹐以守法為立身之本:如為清朝民﹐即守清朝法﹔如為民國民﹐即守民國法。遜帝前被逐出宮﹐曾聲明不願為民國國民﹐故妹袖藏利剪﹐預備隨遜帝殉清。嗣因遜帝來津﹐做民國國民一分子﹐妹又豈敢不隨﹖既為民國國民﹐自應遵守民國法律。查民國憲法第六條﹐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妹因九年獨居﹐未受過平等待遇﹐故委託律師商榷別居辦法﹐此不過要求遜帝根據民國法律施以人道之待遇﹐不使父母遺體受法外淩辱致死而已。不料我族兄竟一再誣妹逃亡也、離異也、詐財也、違背祖宗遺訓也、被一般小人所騙也、為他人作拍賣品也… …種種自殘之語不一而足﹐豈知妹不堪在和解未破裂以前不能說出之苦﹐委託律師要求受人道待遇﹐終必受法律之保護。若吾兄教人耐死﹐系犯公訴罪。檢察官見報﹐恐有檢舉之危險。理合函請我兄嗣後多讀法律書﹐向謹言慎行上作工夫﹐以免觸犯民國法律﹐是為至盼。
  文繡的回信﹐翻譯成現代漢語﹐是這樣的:你雖然是我的族兄﹐但是我們不同祖父﹐也不同父親﹐從來也不來往﹐我嫁給溥儀9年了﹐你沒有來看望過我一次﹐現在你以我的族兄的名義﹐不顧中華民國刑法第299條和第325條的規定﹐公然在報紙上教我去死﹐又公然誹謗我。你對清朝的忠勇﹐令人佩服﹐但是﹐我受祖宗的教誨﹐以守法為做人之本。身為清朝子民的時候﹐我守清朝的法﹔身為民國國民﹐我守民國的法。1924年底溥儀被馮玉祥驅趕出宮時﹐他曾說過:堅決不做民國國民﹐我當時隨身帶了剪刀﹐隨時準備跟隨溥儀去死﹐為大清殉葬。後來是溥儀自己去了天津﹐開始做民國國民了﹐我也只能跟隨他。但是既然做了民國的國民﹐那麼就應該遵守民國的法律﹐依據民國憲法第6條﹐民國國民不分男女、不分種族、不分宗教、不分階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嫁給溥儀之後﹐守了9年的活寡﹐從未受過平等的待遇﹐所以我請了律師、要求分居﹐這不過是我想敦促溥儀依據民國的法律﹐盡丈夫的義務﹐給我人道的待遇﹐我作為父母留下的血脈﹐不想死得那麼難堪。不料你卻一味誹謗我﹐說我逃亡、離婚、敲詐錢財、違背祖宗教訓、被小人欺騙、被人出賣… …種種自相殘殺的惡毒語言﹐不一而足﹐你要知道:我在和解談判未破裂的時候﹐是不能將難言之隱公諸於世的!我委託律師要求溥儀盡一個丈夫的應盡義務﹐這個權利我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你教我去死﹐你這是違法犯罪﹐檢察官讀了報紙﹐抓你都有可能。我希望你以後多讀一點法律方面的書﹐謹言慎行﹐以免觸犯民國的法律﹐是為至盼。
  我們從這封回信可以看得出來﹐文繡儘管身為清朝舊皇室的末代皇妃﹐但是她的思想卻是新的、進步的﹐緊貼了時代的脈搏。文繡和溥儀離婚之後﹐在一家小學當上了一名教師﹐並履行了離婚協議上面約定的獨特義務—堅持獨身不嫁。
  抗戰勝利之後﹐偽滿洲國皇帝溥儀鋃鐺入獄﹐他與文繡的離婚協議失去了約束的力量﹐文繡不再需要謹守離婚協議上面「不嫁人」的承諾了。也許是直到這時﹐文繡才開始重新思考自己的人生。不久之後﹐文繡與一個名不見經傳的普通人結婚﹐並於1953年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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