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請不要當冤大頭…若找對方談,基本上對方會獅子大開口,
有前科又如何…明明有前科還再犯,就是在牢裡待的不夠…還未教化就放出來,
而且那些錢並不是你們該負擔,為何要你們扛下來,係你弟亦不是那個倒掉公司的負責人。
有債務問題,並不是找你弟。而且…警察怎麼會說只是債務糾紛…(明明有犯罪行為…)
回到正題,關於這方面,請向法院提起訴訟:
1、提起刑事訴訟的部分
a、係對方強壓你弟上車,並強迫其簽下本票,行無義務之事,則為刑法δ304的強制罪。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b、若對方以生命或財產來威脅還錢,則可亦提出恐嚇罪,或向警局報案,請他們協助…(最好又是用債務糾紛的理由推諉)。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若對方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可向法院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理由是
依票據法第 14 條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對方強押你弟簽下本票之行為實屬惡意之行為。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3-19 02:23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