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與繼承問題
1997年我經友人介紹去中國娶一女子為妻(現已離婚)
2000年因我跟太太都沒生育於是認養一大陸小孩(小孩身分證父親是我名字,母是前妻名字)認養後小孩從沒來過台灣
2005年太太拿到身分證後就跟我離婚
2011年今年前妻突然說要我付一筆錢給小孩生活費,不然要告我
請問以下問題
(1)小孩現在11歲,前妻要我付到小孩20歲,我如果拒付可以嗎?
(2)我在台北市有2間房子,將來小孩可以來分嗎?(因我沒婚無子,想說房子將來給親哥哥的小孩)
(3)離婚這6年來前妻陸陸續續跟我要了約100多萬(我都是去銀行領現金給他,沒匯款)前妻一直把我當呆子,我是想說夫妻過才給他錢
後來就是我覺醒ㄌ,看清他這無情無義眼裡只有錢的人,我決定不再給他任何一毛錢ㄌ,現在就是擔心小孩會來爭產,請問小孩她有權來台北爭產ㄇ還有就是我不付小孩生活費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