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持有信號彈刑責為何
一般要看 刑法特別法有沒有特別規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86 條 (單純危險罪)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
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187 條 (加重危險物罪)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
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是認為單純持有並不構成
2.使用信號彈傷人跟使用槍枝傷人的刑責差別為何?
真要講沒差別................只是要看傷的如何 至於其他的 是法官量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