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投案」有何差異?
來源:edonkey下載的法律書
【案例】學童蔡金炘遭綁架撕票乙案,歹徒劉震良及柯瓊林均先後向警
方「投案」。但法界人士即表示「投案」與「自首」不同,劉
、柯二人仍難逃死罪(因擄人勒贖之法定本刑為唯一死刑)。
究竟「自首」與「投案」有何不同?
《說明》
一、自首和投案,雖然均是主動向警方到案,但實質上的意義,卻
有很大的不同:
1.自首: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係指「對於未發覺之犯罪主動接
受司法機關之偵辦、裁判之意。所以自首的情形一定是,大家
都還不知道有這樣的犯罪事實,或是雖已知發生刑案,但不知
何人所為之情況下,才有自首的問題。例如:劉邦友血案,如
果歹徒主動到案,就符合自首的要件。
2.反之,如果已經知道何人所為,歹徒主動到案,那就叫作投案
。例如:白曉燕案的三名歹徒,如果出面到案,就不叫自首,
只能稱為投案。
二、自首與投案區別的實益
1.依刑法第62條,如果符合自首的要件,法律規定一定要予以減
刑(不減不可)。因此,死刑可能就變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
能變有期徒刑。
2.反之,投案非自首,法律並非一定要減刑,是否減刑仍由法官
考量其他因素,綜合來判斷。因此,自首和投案最大的區別,
大概是在於是否必然能予減刑了。
心得:
世人常以仁愛之心
籲請政府廢止死刑
但被害人家屬之傷痛如何弭平
懂得法律的歹徒....
或設法教唆殺人
或殺人後趕緊....
自首保自己的命
既知自己愛惜生命....
怎可剝奪他人生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