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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毒駕難舉證 員警搏命執法

毒駕難舉證 員警搏命執法

中時電子報2018年9月2日 上午5:50
去年8月國道三號香山路段南下108公里處發生警車被追撞,員警一死一傷事故,調查發現肇事司機疑吸安,毒駕釀禍。第一線執法員警無奈指出,毒駕肇事案頻傳,卻很少會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判刑,因為法律構成要件為「致不能安全駕駛」,員警批評法令文字不切實際,不僅讓警方舉證困難,也讓毒駕者有恃無恐,屢屢吸毒上路,應速修法補漏洞。

警方指出,現行法律毒駕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1年;若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情形,則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可處2年以下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為符合法令,警政署訂頒「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測試觀察紀錄表」,員警得以目視判斷影響駕車能力現象及徵候,像是語無倫次、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及呆滯木僵等情形,另考量施用毒品可能出現的癥狀,如打哈欠、流鼻水、手腳有注射針孔痕跡及顫抖抽搐等,都會列入紀錄表中。

警政署統計,近3年警察機關取締毒駕案件,依刑法送辦,分別有312、183、156件,今年上半年也有80件,可見毒駕問題相當嚴重。但刑法公共危險罪毒駕構成要件,必須「致不能安全駕駛」,不像酒駕有明確酒精濃度標準,縱有前述紀錄癥狀,許多毒駕仍獲判無罪,讓毒駕處在法律灰色地帶,因此有立委主張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

法務部蒐集美國、加拿大、日本及歐洲諸國的立法例研究,發現部分毒品合法化國家,對毒駕卻是採「零容忍」態度;即使毒品合法的國家,一旦被查獲施用毒品後駕駛車輛,就會有刑事處罰,經舉行3次跨部會議,整合意見後,就會提出修正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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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最後法官會輕判的~~~~~認真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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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這意思是法網雖漏洞很大但總能抓到那些漏網之魚嚴辦
現在,好笑了
前線的基層員警一樣在投命抓人
後面的法檢吹著冷氣看著條文在狂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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