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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insam1010 於 2012-6-21 15:07 發表
人家是問你願不願意當免費的里長,既然是免費哪來4.5萬,哪來三節年終 把字看清楚在回答
就算你要當免費的,但該付的薪水政府還是會付…
難不成你說不拿政府就不給?
那到時候你反悔或家人不肯提告怎辦?(要求返還薪資)
要知道即便是簽了約,蓋了章,甚至到法院公證了
如果內容不合法規、風序良俗都是無效的!
就像先前有民企要求員工簽一些自願加班、減薪同意書
只要員工到勞委會申訴,那些同意書可都是不合法!
有些東西你不要(例如蘇貞昌不開18%的台銀帳戶),因為沒完成手序所以沒有請求權
但有些東西你就算沒有申請,該給的還是得給,就像提交到法院的保證金/擔保金(?名字有點忘了)
雖然你並沒有交付給對方(也許你找不到人)但你把錢放到法院,將來對方告你違約不給錢時
法院可以幫你證明你的意願,當然法院也會直接播交該款項給對方!
如果不領也得等請求期限過了才是“真的”沒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