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方有精神病卻故意隱瞞
今年過年回鄉下被長輩抓過去問 = =
案例如下:
甲經人介紹 花了大約20萬元當聘禮和喜宴的錢 娶了某乙當老婆
有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 婚後某乙老是跑回娘家 讓甲很無奈
和乙與乙的父親到鄉鎮的調解委員會 結果任憑大家說什麼 乙都不願
和甲同居(甲是好人 沒有欺負乙 這是長輩說的 事實上我不知道) 最後
乙大絕一放 拿出一張由醫生簽名 且寫著永久有效的精神分裂症診斷證明
讓大家大吃一驚 原來乙的父親知道乙有精神病 卻不告訴甲 使甲非常氣憤
認為自己損失了20多萬元
長輩們問我怎麼辦 ?
我是主張依997條之規定 以乙故意隱瞞其病情 且乙父親亦知情卻不說
是為因被詐欺而結婚 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且甲乙結婚不久而已
之後便得依999條之規定 甲因婚姻被撤銷而受有損害 得向乙請求20多
萬元的聘禮與喜宴的錢
長輩們說他們最後好像是用離婚的
可以我記得調解委員會不是不能調解成離婚嘛 ? 而且以一方有精神病
而離婚 好像不得認為他方有過失 而請求損賠吧 ?
請大大解答一下 感謝 事關我被扣的1000元壓歲錢= =(讀書不專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