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1 mazdapf4948 的帖子
對於您的提問,敬覆如下:
台端因從事環保事業因000原因,因未定期申報,而事涉環保法令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乙事,擬採取救濟一途,而免予處分。
簡單的說,被處分人撰寫陳述書只是處分機關對於被處分人行政程序一部份(表示處分機關係依法行政並本於職權行使職務所賦予公權力製作之處分書),相對而言,被處分人對於被裁處罰鍰部份,其所陳述之事實之一部或全部是否有與法令抵觸抑或處分機關有悖於法令行政怠惰之情事。若無上揭因素使然,則被處分人必須舉證說明有利己身之主張,則利益(讓處分原因消滅)難以歸於被處分人,以藉陳述書之救濟、撤銷原處分。
以上說明,僅就台端被處分乙事,尚難達到以救濟而撤銷原處分深感遺憾特請諒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