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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怒!!惡鄰居!!這樣構不構成竊佔罪?

怒!!惡鄰居!!這樣構不構成竊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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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像行政法中的道路處理條例第82條第八項、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至於竊盜罪是刑法第320條第2項占有別人不動產嗎?這個在下就覺得好像是模糊地帶.要交給地方相關機關之認定..好像有點沾到邊的感覺

[ 本帖最後由 桔梗控 於 2010-1-5 23: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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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照片來看.
這只能算違建占用公有地
可報建管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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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旁邊出入口不能停車

也是遇到惡鄰居為了自已方便

明明自家裡可停放就死不停

每次熱車又是幾分鐘廢汽叫好幾次警察都沒用

真的在受不了真的火大找人把他的車子破壞算了

法律對它沒用只能用黑箱作業了~~恕
當兵燹再起就是全世界全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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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縣政府建管處先來會勘,可能會請其限期改善
仍未改善....逕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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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宋七粒之弟弟 的帖子

所謂竊佔罪是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謂之]
如果非故意或非有不法獲利之意圖,恐難構成竊佔罪.
以相片來看,有竊佔公有土地之嫌,應請相關單位來鑑定,再告發;或至縣市政府建設局管理處檢舉,如有違建逕行拆除,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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