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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法律對無資力當事人之保護制度
--------------------------------------------------------------------------------
資料來源:司法院、
::: 首頁 > 訴訟協助 > 便民服務措施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2/assist02-04.asp




訴訟救助(民事事件)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
有下列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公設辯護(刑事案件)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被告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當事人亦得聲請),以保障被告權益。

法律扶助    
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凡無資力者,得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護權益。
  壹、法律扶助之範圍
    法律扶助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所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六、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惟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實際提供之法律扶助種類,仍須依其所定「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貳、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
    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但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准予扶助:
   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二、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者。
但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不在此限。
   三、就同一事件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者。
   四、對於基金會之訴訟。
   五、於台灣地區外所進行之訴訟。
   六、申請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者。
  參、無資力之認定
    法律扶助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
   分收入及處分資產低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定「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人。
  肆、申請法律扶助之方式
    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事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住
     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森活親屬之經濟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法律扶助之種類。
  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其分會之聯絡方式
    為便利民眾申請法律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均開放民眾得
    親自或以電話、傳真預約方式,預約面談時間。有關基金會及其分會之地
    址、電話及傳真等資料,請參考基金會網站:
    基金會網址:http://www.laf.org.tw
    基金會地址:臺北市金山南路2段200號6樓
    電話:(02)23225255;傳真:(02)23224088

[ 本帖最後由 vr0908 於 2015-4-4 00:3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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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無資力當事人之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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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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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2/assist02-04.asp




訴訟救助(民事事件)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
有下列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公設辯護(刑事案件)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被告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當事人亦得聲請),以保障被告權益。

法律扶助    
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凡無資力者,得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護權益。
  壹、法律扶助之範圍
    法律扶助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所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六、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惟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實際提供之法律扶助種類,仍須依其所定「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貳、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
    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但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准予扶助:
   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二、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者。
但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不在此限。
   三、就同一事件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者。
   四、對於基金會之訴訟。
   五、於台灣地區外所進行之訴訟。
   六、申請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者。
  參、無資力之認定
    法律扶助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
   分收入及處分資產低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定「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人。
  肆、申請法律扶助之方式
    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事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住
     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森活親屬之經濟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法律扶助之種類。
  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其分會之聯絡方式
    為便利民眾申請法律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均開放民眾得
    親自或以電話、傳真預約方式,預約面談時間。有關基金會及其分會之地
    址、電話及傳真等資料,請參考基金會網站:
    基金會網址:http://www.la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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