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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民法227 不完全給付

民法227 不完全給付

不完全给付,
又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瑕疵給付」,如他賣你是壞掉的冰箱,根本不能使用。另一種是「加害給付」,例如交運冰箱給你時,把你家的傢俱給弄壞了。
<<<<知識家看到的

如果單就 冰箱壞掉,目前都有7天內可以直接換(如果不是個人弄壞的),這樣應該就不用打 官司巴! (瑕疵給付人家願意直接換一個新的,就不用打官司)  如果不願意(就是要用227打嗎?還是別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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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 我又看到  房子漏水(交屋時,沒告知有漏水。也是用這條打官司嗎)同上題
需要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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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是「加害給付」,例如交運冰箱給你時,把你家的傢俱給弄壞了。
<<<<知識家看到的


天才阿...................哪位天才............

((交運冰箱給你時,把你家的傢俱給弄壞))

請搬運工陪你家具...........

冰箱本身的瑕疵造成的損害才是加害給付...如冰的食物因為不冰損壞



如果單就 冰箱壞掉,目前都有7天內可以直接換(如果不是個人弄壞的),這樣應該就不用打 官司巴! (瑕疵給付人家願意直接換一個新的,就不用打官司)  如果不願意(就是要用227打嗎?還是別條)

都可以看怎麼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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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 我又看到  房子漏水(交屋時,沒告知有漏水。也是用這條打官司嗎)同上題
需要大大指教。

可以主張227.只是訴訟上主張及舉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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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
我也覺得 家具 撞壞 有點瞎。
感謝大大告知。   我剛剛也去查了
債務人交付的家畜患有傳染病,致使債權人的其他家畜受傳染而死亡;因債務人交付的家電質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受到損害等。在加害給付中,債權人受到的損害,可能是財產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

謝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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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標的沒有特定,等於根本未完成給付,應該可以叫她再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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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加害給付那邊是有可能..
比方說..冰箱本身隱有瑕疵而導致跳電爆炸...把傢俱弄壞了..
這樣就是加害給付..

仔細想想~
幫忙搬運冰箱通常為家電業者的附隨義務(甚至從給付義務)
在履行之時撞壞家俱~ 我想仍是可以成立不完全給付的。

[ 本帖最後由 loveendou 於 2010-12-31 10: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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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你應該先請求364條 另行給付無瑕疵之物
而不是227條
除非你就是想要那一個冰箱  想要它修好
才要用227
或是冰箱把你的東西弄壞了 用227第2項請求加害給付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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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民法227條乃規定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係以契約成立且有效為前提,因此,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須視當事人間契約而定!
若當事人間之契約為一買賣混合運送之契約,出賣人負有將無瑕疵之物交付予買受人之義務。
一、就有瑕疵之冰箱言,債權人的請求權基礎有
1.民法354條:359條(解約或減少價金)若為種類之債,按364條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2.民法227,視其得否補正適用給付遲延或不能之規定。
3.民法227條與354條之關係為,227條規定,物之瑕疵須係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可歸責於債務人為限!若227條成立,二者為請求權競合之關係!得擇一適用!但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為無過失責任,對買受人較有利。
二、就交運冰箱,把傢俱弄壞,債權人的請求權基礎為
1.民法227第2項,基於當事人之買賣運送混合契約,出賣人附有運送並交付予買受人之義務,此義務應為出賣人之主給付或為從給付義務,於義務之履行過程中,侵害債權人之權利,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2.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
3.二者關係,民184之要件,舉證責任在原告,227之故意、過失舉證責任在被告!227較有利。

                           小弟就讀東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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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都有7天內可以直接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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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  適用消保法的商品鑑賞期  才有的
而且  依消保法規定   僅有  郵購買賣 (EX  網購) 或訪問買賣(EX:推銷員到府推銷)

其他的~~~
除非  商家有特別的約定
不然只能回歸到  民法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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