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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刑法 既遂氾

刑法 既遂氾

1.甲很久以前不滿乙,想動手痛毆乙。 有一天正好旁邊都沒人,甲就隨手拿一個東西,去打乙,結果在一陣亂打。乙居然死掉了。
這個要怎算。 算既遂 還是未遂。  <<<<<問題重點

2. 如果是法官會怎判(不考慮其他因素,就只單純考慮被打死這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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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去.看行為人對結果發生有沒有認識

看行為人是基於哪個罪的故意下去判斷成立何種罪...

拿一個東西,去打乙..........可以多種假設............但打到死......

殊難謂無殺人之故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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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討論犯罪類型的話
"甲就隨手拿一個東西,去打乙,結果在一陣亂打。"
傷害行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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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稍微簡略了點,但其中還是不乏線索。
1.行為人要負既遂犯的責任,不僅在客觀上要實現所有不法構成要件,對於該不法構成要件事實也要有所認識(意欲不在本篇討論)。
2.依題義,行為人客觀上實現了殺人罪的所有要素這點並無疑義,問題是在主觀面答題者要如何去剖析。個人是認為可從下述兩點著墨:
                                         a.甲很久以前不滿乙,「想動手痛毆乙」。
                                         b.甲就「隨手」拿一個東西。
      當然,如此分析出來的結果比較可能會得出「行為人不具備故意」(沒有認識)的結果,但別忘了還要另外討論傷害致死此一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3.最後,其實您的問題應該是「故意犯與過失犯」的問題,而非「既遂與未遂」的問題, 因為無論如何殺人罪(侵害人身法益的最終階段)的客觀構成要件已完全實現,是以不可能再成立未遂犯(包括傷害、重傷的未遂犯)。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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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很久以前不滿乙,想動手痛毆乙。 有一天正好旁邊都沒人,甲就隨手拿一個東西,去打乙,結果在一陣亂打。乙居然死掉了。
這個要怎算。 算既遂 還是未遂。  <<<<<問題重點  ~~~

A:本題中有傷害 重傷害 殺人三項罪名 依題目而言以各罪單項檢討,客觀上皆成立既遂 ,以上三項皆為結果犯,而結果均已發生,另傷害及重傷害應加以檢討加重結果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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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標準的傷害致死罪,行為人的犯意為傷害,而行為結果不但產生了傷害甚至超越行為人原犯意的結果,當然要考慮加重結果犯的問題,而傷害的目的既已達成,自屬既遂犯。

[ 本帖最後由 懶懶的人 於 2011-4-9 17: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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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很久以前不滿乙,想動手痛毆乙。 有一天正好旁邊都沒人,甲就隨手拿一個東西,去打乙,結果在一陣亂打。乙居然死掉了。
這個要怎算。 算既遂 還是未遂。  <<<<<問題重點


不考慮其他因素的話~就是看犯意!
其實4樓大大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如果他一開始就抱定要打死他~~那就是以殺人罪論處
如果他只是想要教訓他而失手打死他~
那就是傷害致死~~
至於重傷害...跟這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要亂教小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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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上  
如果甲跟被害者家屬和解並且得到被害者家屬諒解,法官有一定裁量權(因為犯意是甲自己說的,除非甲承認有殺人故意)一般都會以傷害致死論處
有錢是很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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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己完成造成結果發生既為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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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雖然稍嫌簡略,但應該還不至於要假設多少東西:\
1.行為人大概是出於「傷害」的意思為之,從題意似乎看不出來有重傷故意。
2.被害人已死亡。一般見解認為「死亡」為對身體健康法益侵害的最大化(生命法益與身體健康法益是量差的關係,非質的相異),因此,行為人既有傷害故意,又有傷害結果,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也無阻卻違法暨罪責事由,當然成立傷害既遂罪。
3.行為人是否負殺人既遂罪,此部分則需有各種假設,如從行為人拿的凶器為何、如為人主觀上對該結果有無可能預見..等情況決定是否成立本罪,抑或只是傷害致死罪。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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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既遂犯,因為對於傷害行為已是完成了
法官以結判罪,行為人為以傷害,但結果為死亡,所以以過失致死論罪.如行為人一開始就要殺死人,就以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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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
傷害的主觀意思,但結果為死亡者
是傷害致死的結果加重犯...
不是單論過失致死~~
兩個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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