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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未婚前劈腿有罪嗎?

未婚前劈腿有罪嗎?

有個朋友前男友劈腿
但她很不甘心
怎麼勸也勸不聽
只一心想要給那的負心男一點教訓
兩個還沒結婚
甚至連論及婚嫁都沒有

請教各位大師
劈腿的行為或針對第三者
就法律上有哪條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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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道德上的譴責而已

如果是已經合法結婚 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才會有通姦或相姦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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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為有配偶,大大朋友的狀況,兩個還沒結婚
甚至連論及婚嫁都沒有。所以不該當此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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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沒有!
道德思想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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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大家都是自由的

在沒有結婚前大家都算自由人吧! 所以劈腿只能算是個人私德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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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沒有罪的,因為發生行為你情我願
如有婚姻制度保護就不依樣咯
除非他對你詐欺金錢等,不然這告不成吧
喔∼如果未成年的話到也是可以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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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劈腿沒罪
其他沒什麼好講的
如果已經論及婚嫁
而有為了婚禮有支出
最後因為劈腿解消婚約
可以請求賠償或是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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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找"兄弟"朋友去給他"道德勸說"了!!!
開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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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9條為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或自訴人限於配偶,所以要成為配偶後才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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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朋友會判你((屎))刑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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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方為未成年少女,會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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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一大隱憂就是壞男人玩弄好女人、壞女人也玩弄好男人..
壞人不斷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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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新法增訂劈腿罪!..(切身之痛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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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未婚女未嫁..一切都沒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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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言,一般很難成立刑事的「通姦罪」。
不過,如果您能指證對方的劈腿行為造成您的傷害與損失,倒是有可能在民事上求償。(當然,舉證一般都有相當的難度)
曾經有個案例:

劈腿誤女3年青春 判賠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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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蘆洲古姓男子隱瞞黃姓女友,偷偷與其他女子結婚,卻繼續騙黃女會娶她, 兩人交往3年才發現古某為有婦之夫,黃女認為古某耽誤她的青春,提出民事求償,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古某須賠償40萬元。黃女說,當初事發後,古某一直請她「放一條生路」,表示妻子是二次婚姻,患有子宮肌瘤,更傳電子郵件表明願意每月匯1萬元,總計賠償36萬元,但事後食言且銷聲匿跡。
法院開庭時,古某未到庭,也未聘請律師及提供訴狀讓法官審酌,因此承審法官依法認定古某對黃女主張的事實均承認,又古某行為確已造成黃女精神上的痛苦,因而判決古某敗訴;還可上訴。
黃女表示,95年間認識了上班族古某,希望交往對象能以結婚為前提,古某也信誓旦旦說自己單身、沒有女友,表明在40歲前會與黃女結婚。
但1年後,古某與他人結婚,對象不僅不是黃女,也仍隱瞞個人已婚,如往常一樣與黃女及親友吃飯見面,限制黃女與其他男性友人往來,更向黃女提出許多婚後計畫。純情的黃女不時寄送酵素等保健食品給古某,到黃女家中,黃女媽媽燉雞湯給古某食用,直到今年5月下旬,黃女才赫然發現古某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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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inshin 於 2011-6-26 23:27 發表
如上所言,一般很難成立刑事的「通姦罪」。
不過,如果您能指證對方的劈腿行為造成您的傷害與損失,倒是有可能在民事上求償。(當然,舉證一般都有相當的難度)
曾經有個案例:

劈腿誤女3年青春 判賠40萬
---- ...
比較好奇的是,請求權基礎為?
詐欺?侵權行為?(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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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oveendou 於 2011-7-1 14:52 發表


比較好奇的是,請求權基礎為?
詐欺?侵權行為?(何種權利?)..
民法上成立要件
1. 雙方有婚約
2.一方因另一方悔婚而有受損害  包括財產上(已付出之聘金,宴請費用)與非財產上損害(撫慰金)
  其中非財產上損害請求權不得讓與第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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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zola789 於 2011-7-1 22:12 發表

民法上成立要件
1. 雙方有婚約
2.一方因另一方悔婚而有受損害  包括財產上(已付出之聘金,宴請費用)與非財產上損害(撫慰金)
  其中非財產上損害請求權不得讓與第三人行使
您說的這我相當清楚,不過您所提的判決至少就您所發文中沒提到婚約的情形
因此本人相當好奇是以何為請求權基礎?
(本人偏向縱未有婚約而只是單純交往關係,劈腿仍屬「詐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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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heartstop 的帖子

只有道德上的譴責,要求償我認為很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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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篇還有再討論!!
那我來說明一下後續發展......

我朋友真的去找了律師諮詢 (3600/小時)
律師建議如果真的非讓他得到教訓
即如同 #14 樓所說
如果能證明因對方劈腿的行為造成傷害或損失
是有可能可以獲得賠償

所以律師建議我朋友密集的造訪精神科醫師並留下記錄
以證明自己因劈腿行為造成精神傷害

不過畢竟留下這記錄是好是壞很難說
最後在大家苦口婆心之下
我朋友還是選擇遺忘這件事
走出陰霾尋找下一個更好的男人............劇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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