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幫朋友一問

幫朋友一問

我的朋友家住一樓.他都養高檔比賽用孔雀魚.前一陣子生了大約50隻另外放在屋外門口
說大不大說小不小放滿浮萍及水芙蓉的盆子裡.因朋友不在家找不到人.
而被環保稽查員當作已放許久有生孓孓.而請里幹事將水倒在水溝裡.
損失約數十萬 罰單一張才幾千元 請問這有辦法叫政府賠嗎?還是只能鼻子摸摸當自己吃虧
(盆子只有放小魚才會移置屋外樓梯邊非水溝蓋上.平時都放室內)
就醬!!

TOP

這只能透過  行政訴訟  

但要先先向原機關  訴願....其他的(叫政府賠)............要去問律師

訴訟打贏了才有可能

[ 本帖最後由 VISTA01 於 2013-6-2 08:23 編輯 ]

TOP

我不認為

不好意思,身為法律人,我的看法不同
既然有數十萬的價值,可能會放在門口嗎?
或者是,不爽罰單,故意說是幾十萬的價值
來嚇嚇公務人員?
您的朋友,有些奇怪

TOP

我想關鍵問題是能否提出證明有魚及有其價值,這樣可以國賠法第二條,因公務員過失造成人民損失,向環保局請求國賠,如果環保局不賠再提國賠訴訟。

TOP

那只是炒作巴,我家門口也養了1隻百萬的孔雀魚。
請問政府需要賠嗎?

價值是人訂出來的,不否認有萬元的魚,但是你要如何證明你那是比黃金還貴重的魚呢

TOP

我認為應分舉證和法理討論
法理上
國賠法第二條說得很清楚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環保稽查員整理棄置水盆等等
乃以公務員身分行使公權力
其行為導致孔雀魚被棄置
該魚且不論數十或數萬元
均係侵害人民財產權
只是就放置於門口的花缸內隻孔雀魚幼苗
該稽查員是否有注意義務的違反不無疑問
再者若要以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  公務員如有違反其職務義務之行為 來推定具故意過失
依通說公務員職務義務乃合乎權限及程序規定之義務、遵守裁量之義務、遵守大法官解釋之義務
似乎也不太容易直接找到答案

所以法理上最終問題害是會回到是否有過失上面來討論
至於究竟有或沒有?
淺見認為應認為有

蓋國家以其公權力為不特定第三人利益而侵害特定人利益
本應謹慎為之
魚苗放置於花缸內
貿然將水倒除
縱無魚苗於內 也難謂不生損害於花
是故此等行為應以違反其注意義務
應可依國賠法求償

另外舉證面則是單純實務問題了
魚苗價值幾何?
是否真有魚苗在內?
皆有待主張人證明
容易於否則必須視個案狀況論之
難以一該而論

TOP

引用:
原帖由 luvata 於 2013-7-5 09:11 發表
不好意思,身為法律人,我的看法不同
既然有數十萬的價值,可能會放在門口嗎?
或者是,不爽罰單,故意說是幾十萬的價值
來嚇嚇公務人員?
您的朋友,有些奇怪
那請問你會把數十萬數百萬的車放門口吧
那把數十萬的魚放門口也不為過
罰單只是小事
何況嚇公務員有何好處


還有上述問題底解決就是自認倒楣
朋友的說法與其花那時間跑法院看公家機關的臉色不如多花些時間填飽自己的肚子

[ 本帖最後由 u6450730 於 2014-1-15 10:13 編輯 ]
就醬!!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