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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摔碗盤、洗菜摳腳…「早餐店殺手」被炒還賺15萬

摔碗盤、洗菜摳腳…「早餐店殺手」被炒還賺15萬

聯合新聞網 2017/11/08 06:00
一名40多歲的女子2年多來在雙北早餐店和小吃店到處求職,應徵上卻故意工作態度不佳,遭雇主開除後即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調解,並告發店家違規的事由,藉此一共賺進和解金15萬元,被稱為「早餐店殺手」。

據蘋果日報報導,新北一名劉姓女子從2015年開始,陸續到雙北多家早餐店和小吃店應徵,求職時態度積極,到職後就開始擺爛,工作表現極差,例如重摔碗盤、不用水而用手搓洗小黃瓜、一邊洗蔬果一邊摳腳等等。

等雇主忍不下去將她開除後,她再向勞工局申訴店家違法的部分,像是未保勞健保、未提撥勞退等,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有些業者自知理虧,只好付個兩三千元和解金打發她。最近1年劉女改用新招,被開除後申訴非法解僱,要求復職,若勝訴又可拿到一筆工資,被稱為「早餐店殺手」。

勞工局指出,劉女2年多來在雙北的勞資爭議調解案高達上百件,調解成功獲得的賠償金約15萬元。由於劉女的調解案過多,勞工局決議往後她的申請案全移至勞工局召開調解會議,安排專人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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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政府已經知道該女用不當手段來獲取和解金~居然還需要專人為她服務??
明知是詐騙還要專人送款給詐騙集團??
難怪台灣的詐騙層出不窮
有政府讓他們當靠山~怕三小

這年頭~奉公守法只會被當潘仔而已
民主???把人民放進鍋子裡煮啦.....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射過必留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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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會對壞僱主裁罰,但惡質員工呢?是很不對等的....無故未到,也要看多久,第十二條規定,於下列情況雇主可以無須預告即可終止勞動契約。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一個月六天不到.... 那老闆吃什麼,大公司人力上還可以調配,小公司呢?像小七這樣子,找誰補班... 開天窗,店長全吃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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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夜路走多了自然會遇見鬼,這些賠的錢只是從員工身上撈到的九牛一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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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這女人昭告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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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訴你們:
1.勞工局依定受理申訴>因為依規定(線上申請就可以了)
2.勞資協議雇主不到要罰錢~勞工不用
3.誰說片子不受理?瘋子都受理啊!
4.請記得上班當天一定要保勞健保~他沒身分證千萬別讓他上班啊!不然~告死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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