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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民國初的公務員考試制度

民國初的公務員考試制度

  四川成都市檔案館公佈的民國時期「公務員」考試的入場證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孫中山在著手建構民主共和國家體制的同時,即對通過考選創建現代選官制度提出了具體的構想和措施。指出:「任官授職,必賴賢能,尚公去私,厥惟考試。」有關部門即據此迅速展開工作。
  1912年2月13日,內務部請速頒官員試驗(考試)令,呈曰:「民國初立,人才缺乏,庸俗思進,勢不能免。推原其故,良由無法律以甄別之… …從根本上解決此弊,莫如速行文官試驗,將所得人才,分發各省,俾得改革之真際,而地方賴以鞏固,即國本亦賴以不搖。」
  孫中山次日即批曰:「該部所請,誠為當今急務,應侯令行法制局,將文官試驗編纂草案,咨文參議院議決後,即日頒佈施行。」2月28日,孫中山咨請參議院議決《文官考試令》、《文官考試委員會官職令》、《外交官及領事官考試令》、《外交官及領事官考試委員會官職令》。
  3月20日,令內務總長慎重用人:「滿清末年,仕途腐敗,已達極點。親貴以財賄招誘於上,士夫以利祿市易於下。奔競弋謀,相師成風,脂韋突梯,恬不知恥。以致君子在野,自好不為。事無與治,民不聊生,踵循不悛,以抵滅亡。民國成立,萬端更始,舊日城社,掃除略盡,肅正吏治,時不可失… …為此,令仰該部總、次長等於用人之際,務當悉心考察,慎重銓選,勿使非才濫竽,賢能遠引,是為至要。」
  1913年1月,北洋政府公佈了《文官任用法草案》,確定官員任用資格主要有兩項,第一是考試,第二是經歷,考試者所以決其將來,經歷者所以重其既往,二者皆不可偏廢。對司法官任用,更有特別規定。同時又公佈了《文官考試法草案》、《典試委員會編制法草案》,對考試作具體規定。如文官高等考試分第一試、第二試、第三試、第四試,第一、二、三試為筆試,第四試為口試。各場分數,由襄校官酌擬送典試官核定。口試分數由典試官襄校官商定。四場平均分數滿60分為及格,60至70分為中等,70至80分為優等,80分以上為最優等。數次高等文官考試,錄用最多的是法律人材,其次是政治、經濟等方面人材。這樣的考試下,素質低下者自難進入官場。買官賣官幾乎是不可能的。
  民國開創時,因官員考試尚未實施,多門以入仕,各級政府官員成分複雜、素質高下不齊,所以《文官任用法草案》對任官資格作出嚴格限制。為了在入口處嚴格把關以保證官員的素質,北洋政府在頒布《任用法》的同時,又頒布《文官甄別法草案》、《高等文官甄別委員會執行細則》、《文官甄別程序條例》等法規,專門設立官員甄別委員會,對所有未經考試任命的官員進行甄別。
  例如,司法部司長田某稱其在日本東斌學校畢業並在巢鴨監獄實習,但畢業文憑遺失,農商部部員賀某稱其在比利時某校畢業但文憑遺失,甄別委員會即電請駐日、駐比使館查復。有畢業於俄國者,甄別委員會無人認識俄文,專請熟悉俄文者將其畢業證書譯出審查。有某省民政長系高小畢業,僅任一年教員,其資歷不符合規定,甄別委員會即呈請免職。僅財政部因甄別不合格被裁汰者便有30餘人。
  這種選拔和甄別,已不同於封建專制時代的選官,而帶有明顯的現代色彩。依長官意願授官、靠討好甚至賄賂上峰保官,是行不通的。民國初期,即能較好注意官吏的選拔與管理,所實行的一系列制度,還是較為先進、完整的。即使人們印象不佳的北洋政府,在選官、吏治上也還有不少進步之舉。雖因種種原因,尤其是戰亂,好些法規、律令並未能切實執行,但畢竟在由封建專制向共和制轉變中開了個好頭,實為一種社會進步,頗可為後人所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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