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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夷傳奇] 中世紀晚期英格蘭議會政治中的大憲章與王權

中世紀晚期英格蘭議會政治中的大憲章與王權

  13世紀末至15世紀初﹐議會曾反覆確認大憲章多達49次﹐這是英格蘭政治史上極為突出的現象。學界對此已多有關注研究﹐大致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強調大憲章體現了「王在法下」的憲政原則﹐議會反覆確認說明該原則在現實的政治生活中得到了貫徹實踐。早在17世紀初﹐著名學者愛德華·柯克就指出「總共有32次議會法令確認、確立並勒令實施」大憲章﹐因此該文件在中世紀便是國家法律﹐乃「法中之法」。輝格憲政史學派奠基人威廉·斯塔布斯更是鼓吹大憲章的歷史意義﹐甚至直言「整個英格蘭憲政史不過是大憲章的一部評注」。他雖然並未明確指出議會確認大憲章活動的政治作用﹐但特別強調愛德華一世在1297年應議會請求發佈的《憲章確認書》之意義﹐君主由此向人民做出巨大妥協﹐客觀上「對於國民維護自身的憲政權利起到了教導作用」。
  輝格學說曾在西方學界長期佔據主流﹐產生了巨大影響。20世紀以後﹐該學說逐漸因為將歷史過分簡單化而招致批評﹐但其對中世紀大憲章的解釋路徑仍為大多數英美學者所繼承﹐甚至得到進一步發揮。例如美國著名憲政史學者C.H.麥克文指出﹐大憲章得到議會反覆確認﹐意味著該文件已成為國家普通法的一部分﹐而且「在任何實際意義上說都是基本法」。費絲·湯普森則認為多達44次的確認活動體現了議會「不斷警醒君主『王在法下』之道德勝利」。W.H.鄧納姆更進一步強調﹐這類議會確認活動的頻繁出現說明「大憲章的『內容與宗旨』在1300~1600年之間三個多世紀裡享有無限且囊括一切的權威﹐充當了當時的憲法」。時至21世紀﹐學者拉爾夫·特納依然延續這一思路﹐指出「在13、14世紀﹐大憲章成為不滿的臣民聯合反對國王的旗幟﹐要求確認該憲章成為他們實施的政治改革方案的基礎性內容。因為這種不滿﹐大憲章到15世紀初便得到超過四十餘次確認﹐證明該憲章成為(王國)土地上的基本法」。
  另一種觀點則強調不能高估或神化大憲章在中世紀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認為該文件在當時並非國家的「基本法」或「最高法」。著名學者約翰·貝克指出﹐這類議會確認活動雖然意味著大憲章成為「王國法律」﹐但中世紀的英格蘭並不存在所謂的憲政體制﹐因而大憲章對王權的限製作用是有限的。事實上﹐不少君主在確認大憲章的同時﹐又時常違背。甚至有一種說法認為﹐「正是因為它(大憲章)並未真正發揮作用」﹐故而「反覆確認才有必要」。這裡要特別提及一個觀點﹐大憲章作為文本化的「王國法律」﹐雖然在釐清封建特權階層與王權之間權力邊界、規範封建統治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並未有效地限制王權﹐而且在其誕生之後的三個多世紀裡還「經歷了屢起屢仆的『命運沉浮』」。他特別指出﹐大憲章能否限制王權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國王與貴族之間政治勢力的實際對比」﹐二是「國王是否考慮培固其政治基礎而做出某種讓步」。總體來說﹐這種觀點相比前一種更加體現了對當時歷史複雜性的關注與吸納﹐因而更為接近真實。
  概括來說﹐上述兩種觀點雖然對大憲章的評價存在爭議﹐但均認為該文件的主旨是限制王權﹐差別主要體現為這種限製作用是否真正有效。不過議會確認大憲章需要君主批准同意﹐而這一時期的君主又確有實權﹐且基本能夠掌控議會﹐那麼他們何以會允許議會確認限制自身權力的大憲章呢﹖況且此類確認活動累計發生多達49次﹐從亨利三世到亨利五世共計7位君主在位時期均有出現。那麼這些君主何以會讓這類活動順利開展呢﹖更加匪夷所思的是﹐這些君主還包括愛德華一世、愛德華三世、亨利四世、亨利五世等有為國王﹐這又該如何解釋﹖
  大憲章最先由約翰王於1215年發佈﹐以向臣民授予特許狀(grant of charter)為形式。此後繼位的亨利三世也曾多次使用這種方式確認大憲章﹐據統計至少有10次。很明顯﹐作為君主特許狀的大憲章的權威是有限的。然而此後出現的議會確認(parliamentary confirmations)則將大憲章提升到更高的地位。鑒於議會是當時國家最高的政治機構之一﹐廣泛代表封建統治階級的核心群體﹐大憲章得到該機構正式確認意味著獲得了更高的權威。
  議會確認最早出現在亨利三世時期。1267年議會通過的《馬爾伯勒法令》(The Statute of Marlborough)第5條明確說﹕「吾主國王(亨利)… …召集王國的審慎遠慮之士﹐包括高等與低等階層… …制定法令、條例與法規如下。… …大憲章的所有條款﹐無論涉及國王還是其他人﹐均應得到遵守。如若必要﹐總巡迴法庭法官在(地方)巡視時﹐以及郡守在其轄區內﹐須就(此事)進行調查。對於違反者﹐(郡守)可免費獲得令狀﹐進而向國王、王座法庭法官或總巡迴法庭法官申訴。… …違反者一旦確認有罪﹐吾主國王會予以嚴懲。」
  很明顯﹐此次議會以王國法令的方式確認了大憲章﹐強調「所有條款… …均應得到遵守」﹐並就其具體實施做出明確規定﹐說明大憲章已正式享有國家法律的地位。
  愛德華一世時期的議會確認更加提升了大憲章的地位。這類活動總計四次﹐分別發生在1297年、1299年、1300年、1301年﹐雖然次數並不多﹐但更加凸顯了大憲章的政治地位。1297年頒布的《憲章確認書(Confirmatio Cartarum)》最為關鍵﹐該文件說﹕「愛德華﹐受命於上帝之英格蘭國王… …告知汝知曉… …在朕之父王亨利在位之時經整個王國一致同意的自由憲章與森林憲章的每一條款均應準確無誤地得到遵守。朕決定將這兩份憲章蓋上朕之御璽﹐寄往王國各郡郡守與朕之所有其他官吏﹐以及朕之城鎮。還附上令狀﹐勒令(地方官員)向民眾公佈上述憲章並宣講朕確認之所有條款。朕之法官、郡守、鎮長以及其他官吏﹐根據朕的土地上的法律﹐須允許(人民)基於該憲章的所有條款發起訴訟﹐換言之﹐為朕之王國的富足(須將)大憲章看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朕亦決定﹕朕之法官或其他官吏就其處理之訴訟所做出的任何判決如若違背上述憲章的條款﹐應當被撤銷或視作無效。朕還決定將這些憲章蓋上朕之御璽﹐寄往朕之王國各地的主教座堂﹐後者負責保管該文件﹐並向人民宣讀﹐每年兩次。如果任何人的言語、行為或勸言與上述憲章相悖﹐或違背其任何條款﹐所有大主教與主教應當宣佈開除其教籍﹐該處罰應當定期實踐並發佈﹐每年兩次。如果這些主教中的任何人懈怠此事﹐坎特伯雷與約克兩位大主教須及時敦促並迫使其按上述方式履行職責。」。
  從內容上看﹐該文件基本延續了《馬爾伯勒法令》﹐但更加突出了大憲章作為國家法律的特殊地位﹐不僅明確說大憲章由「整個王國一致同意」﹐「每一條款均應準確無誤地得到遵守」﹐而且還正式規定該文件成為王國的「普通法」﹐是民眾訴訟之依據。
  愛德華一世時期的議會確認為後世確立了典範。此後的議會確認活動更加頻繁﹐幾乎成為一種常態。愛德華三世、理查德二世與亨利四世三位君主分別召開議會47、25、10次﹐確認大憲章22、13、6次﹐平均每兩屆議會便確認一次。這類確認進一步鞏固了大憲章作為國家法律的地位﹐這在相關的王國律令中有明顯體現。1330年議會通過的決議便說﹕「先王以及本王(在位)之時制定的大憲章、森林憲章以及所有其他法令的所有條款如今都應得到遵守維持。」此決議明確將大憲章、森林憲章與「其他法令」並列﹐而且位於最前﹐可見其地位。此後有多次議會確認重複了這種話語﹐在愛德華三世時期至少又出現了7次。其中兩次決議甚至明確將大憲章定位為法令之首。1341年的決議說﹕「此後制定的任何(法律條款)如若違反大憲章與森林憲章﹐則應在下一屆議會得到公開宣佈﹐由王國的貴族予以適當匡正。」1368年的決議更是說﹕「此後制定的任何法令如若違反(大憲章與森林憲章)﹐便應視作無效。」理查德二世、亨利四世時期的議會確認也基本延續了這類話語。
  議會確認活動何以會在這一時期如此頻繁地出現呢﹖主流觀點往往強調臣民的作用﹐認為大憲章旨在限制王權專制﹐符合臣民的普遍利益﹐而臣民借助議會這一政治平台﹐通過立法、請願活動維護自身權益﹐促成議會確認大憲章並開展相關活動﹐進而改善君主政府的統治。而君主受制於臣民的強大壓力﹐只能被迫同意。例如上文提到﹐湯普森認為確認活動體現了議會「不斷警醒君主『王在法下』之道德勝利」。英國學者尼古拉斯·文森特則提出﹐大憲章不斷得到確認「大多數情況下是回應議會請願」。概括言之﹐這種觀點認為﹐議會及其所代表的臣民在確認活動中起到了主動乃至主導性的作用﹐而君主的作用則是次要的、被動消極的。
  這一觀點看似有道理﹐但不符合常理。這一時期英格蘭的君主作為整個王國的最高統治者﹐乃行政與司法之源﹐任何國家法律如果缺少其支持﹐恐怕很難得到通過和頒布﹐更遑論得到貫徹實施。而且議會作為王國政府的核心機構﹐本身由君主召集﹐其活動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君主掌控。如果沒有君主的大力支持﹐議會確認活動又怎麼能如此頻繁地開展呢﹖
  而且實際證據也說明君主在這類活動中發揮了突出作用。首先﹐從程序上說﹐君主的角色必不可少。就確認大憲章活動本身來說﹐雖然議會成員有發起公共請願之功﹐但最終需君主認可批准。愛德華一世時期的四次議會確認便體現了這一流程。例如1300年議會通過的《有關兩部憲章的條例》(Articuli super cartas)明確說﹕「鑒於高級教士、伯爵與男爵在威斯敏斯特舉行的議會上提出請求﹐我主國王再次授予、重述並確認(父王亨利授予人民的權利大憲章與森林憲章)。」此後議會確認的流程也與此類似﹐但是更為規範。例如1327年議會確認大憲章的決議反映了愛德華三世時期及其之後確認活動的典型流程﹐該決議說﹕「在威斯敏斯特舉行的議會上﹐愛德華三世國王在王國平民代表(即下議院議員——引者注)當面向他及其御前會議請願祈求之下﹐經議會的高級教士、伯爵、男爵與其他大人同意﹐為朕及朕之後人永久批准如下條款﹕首先﹐權利大憲章與森林憲章的每一條款都應得到遵守維持。」。
  由此不難看出﹐議會的三股主要力量均參與到確認活動之中﹐先由下議院議員「請願祈求」﹐後由上議院議員「同意」﹐最終由君主「批准」。既然是「批准」﹐就說明君主地位在上﹐議會其他成員在下﹐而非相反。1372年議會的事例更是說明﹐君主批准可能是大憲章確認的最終決定性環節。在此次議會上﹐下議院議員發起確認大憲章的公共請願﹐但國王卻並未給予回應和支持﹐大憲章因此也未獲確認。
  不僅如此﹐大憲章作為王國法律還需要宣傳實施﹐這些活動直接仰賴君主力量的參與。例如1297年《憲章確認書》就明確提到﹐該文件是以國王愛德華一世的名義向全國發佈﹐而且「蓋上朕之御璽寄往王國各郡」﹐君主還勒令地方的主教和官員負責向民眾宣傳﹐並且「允許(人民)基於該憲章中的所有條款發起訴訟」。該記載實際上反映了當時英格蘭法律行政體系的運行機制﹕王國律令先由君主中央政府發佈﹐相關政治文件隨即發往各地﹐由地方官員宣傳貫徹。鑒於大憲章以及有關確認的決議文件往往是用拉丁文、法文書寫的﹐地方官員在宣讀的過程中還會使用本土英文加以解釋。
  更加需要指出的是﹐君主對於議會確認大憲章活動的態度也並非全然消極。《議會檔案》對於愛德華三世在位時期及其之後議會確認大憲章活動的流程有較為詳細的記錄﹐其中包括君主對相關公共請願(common petitions)的回應(answers)﹐這於國王的態度有清晰的反映。例如在1343年議會上﹐針對確認大憲章之公共請願﹐君主回應說「朕素來贊同此事﹐此次亦然」。而在1351年議會上﹐君主的回應更是說「吾主國王當然樂見此事﹐即大憲章與所有其他(法令)必須得到遵守維持﹐(任何人)不得絲毫違背」。「贊同(wills)」、「樂見(pleases)」等話語在君主的回應中屢屢出現。
  此外﹐《議會檔案》還記載了許多其他援引大憲章的請願活動﹐這些請願活動也時常得到君主的積極回應。這類活動最早出現在愛德華一世時期﹐主要是私人請願(private petitions)﹐總計至少有10起。在這些請願中﹐請願人直接援引大憲章的條款為其訴求張目﹐這些訴求如若合理﹐往往會得到國王支持。例如其中一則來自北部約克郡納爾斯伯勒的市民﹐他們申訴說當地的國王森林總管以這些市民未管束好狗犬為由勒令其繳納罰金﹐但森林總管此舉「違背了大憲章的條款」﹐因為他們實際上居住在「自由狩獵」區域﹐並無侵犯行為。而國王回應說會「公正處理」。
  這類援引大憲章的請願活動在此後的議會上不斷出現﹐特別集中於愛德華三世到亨利四世時期。在這一時期﹐此前的私人請願活動得以延續﹐但是新出現的公共請願活動發揮了更為突出的作用。例如下議院議員在公共請願活動中時常引述大憲章第29條來督促君主改善施政方式﹐規勸國王匡正下轄官員或法官的違法行為。據《議會檔案》統計﹐這類請願在愛德華三世至亨利四世時期至少出現16次﹐而這些訴求普遍得到君主的積極回應。例如在1362年的議會上﹐下議院議員發起的公共請願說「大憲章與其他法令規定﹐任何人只有經過公訴或其他正當的法律程序﹐方能由特殊拘捕令予以逮捕或監禁」﹐但法庭卻通過特殊拘捕令直接捉捕了很多人﹐故而議員請求君主釋放受害人。而國王則回復「欣然同意此事」﹐允諾會「秉公處理」。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君主的支持之下﹐這類公共請願還促成議會通過了相關的法律。筆者據《王國法令集》統計﹐基於大憲章第29條通過的議會法令集中於愛德華三世時期﹐共出現4次﹐例如1351年議會法令說「根據大憲章的規定﹐任何人不得被監禁﹐其自由持有地、自由權利以及自由習慣也不得被剝奪﹐除非按照(王國)土地上的法律… …並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
  因此可見愛德華一世、愛德華三世等君主在議會確認大憲章等活動中的突出作用和支持態度﹐這是大憲章從特許狀轉變為王國法律的重要原因。相比此前的約翰王﹐這些君主的此種態度可謂截然不同。約翰王最初簽署大憲章乃是迫不得已之舉﹐當時反叛貴族兵臨首都﹐形勢危急﹐為了克服政治僵局﹐他只能被迫同意。對於約翰王來說﹐大憲章是城下之盟﹐給他帶來了巨大的羞辱﹐因此他在形勢緩和之後立即取締了該文件。不過奇怪的是﹐既然大憲章旨在限制王權﹐上述這些國王﹐包括愛德華一世等有為君主竟然多次同意甚至支持議會確認大憲章﹐這又是為什麼呢﹖
  對於這一問題﹐現有研究的解答並不充分。據筆者所見﹐最近的學者關注較少﹐而早期學者反倒提供了些許解釋。柯克說大憲章「曾由好國王確認超過30次」﹐可見他注意到議會確認需要國王同意批准﹐而君主此舉源於其優良品行。斯塔布斯進一步論述了這一看法﹐但具體闡釋有所不同。他特別強調愛德華一世確認大憲章的意義﹐但對愛德華三世等其他君主評價不高。他曾評述說愛德華一世能力突出、性格強勢﹐但對大憲章的態度與前任君主迥異﹐竟然能在1297年頒布《憲章確認書》﹐此乃「我國歷史上最奇異的現象之一」﹐此舉充分體現國王是「誠善節制」、「遵循規矩」之統治「天才」。
  從憲政史的立場出發﹐這種看法自然不難理解。按照這一邏輯﹐君主竟然主動確認大憲章﹐可謂自損利益﹐確實彰顯了其高貴品行。不過這種看法明顯違背常理。君主頻繁支持議會確認大憲章﹐如此損己利民﹐難道他們是聖人嗎﹖須知君主是世俗政治中的統治者﹐絕非聖人﹐在重要的政治決策中考慮最多的必定是自身利益﹐所謂的道德因素即便有考慮﹐也居於次要地位﹐更何況是愛德華一世、愛德華三世等有為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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