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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幼兒園9幼保員遭控餵藥 新北檢「不起訴」理由全文曝光

幼兒園9幼保員遭控餵藥 新北檢「不起訴」理由全文曝光


新北檢對9名幼保員做出不起訴處分。(示意圖/TVBS資料畫面)

今年5月,新北市板橋區某幼兒園遭家長指控涉嫌對孩童餵食不明藥物,全案經新北地檢署偵查後,包含園長在內的9名幼保員皆獲得不起訴處分。檢方表示,送調查局鑑驗的36份毛髮檢體,都沒有檢出「巴比妥類藥物」、「苯二氮平類藥物」,而對於有些孩童及家長稱喝下「彩虹藥水」等語,檢方比對相關證詞,發現孩童跟家長闡述的狀況與偵查中所講,並沒有「全然相符」,另外還有30名學童表示沒有見過彩虹藥水,檢方認為幼童情緒判斷及表達能力仍在初步發展階段,容易受到影響,加上也沒有其他證據指出體內殘留藥物,綜合多項證據與供詞,做出不起訴處分。

新北檢指出,5月18日檢察官指揮員警到幼兒園執行搜索時,發現教室內裝設的監視錄影鏡頭已拆除,是因立法院今年初討論應否立法強制幼兒園裝設監視錄影機,而3月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要求幼兒園填報監視器裝設情形,園長與同業討論後,為避免日後被強制要求裝設,徒增更新維修成本,才決定保守回復來函,稱教室內並無裝設監視器,並於4月中旬拆除此部分監視器。這部分證據有監視器回報表單、幼兒園同業群組之 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3月1日教保團體拜會紀錄可證。另外,該監視器主機內仍保存4月中拆除前2個月內完整錄影畫面,因此檢方認定彭姓園長並非故意拆除教室內監視器以湮滅證據。

而檢方檢視幼兒園內所裝設各教室的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後,遍查沒有幼兒園教師有不當管教或體罰舉動,且其他到庭的幼兒園幼童也在偵查中均明確表示「幼兒園教師不會打人」等語,也有家長在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未曾聽過孩子反映遭教師體罰等行為。所以對於幼兒園教師是否不當管教或體罰幼童行為,並非無疑,而被害幼童先前對家長所述,及偵查中所述以不沒有「全然吻合、相符」,檢方衡酌幼童記憶本來就容易隨時間更迭或受他人影響而有誤植可能,再加上沒有相關傷勢照片及診斷證明書為證,難成立傷害等罪犯行。

新北檢指出,送調查局鑑驗的36份毛髮檢體,都沒有檢出「巴比妥類藥物」、「苯二氮平類藥物」,表示該毛髮檢體中無法檢測出苯巴比妥等47種巴比妥類及苯二氮平類藥物。僅部分幼童有驗出Acetaminophen、Dextromethorphan、Pseudoephedrine、Ephedrine及Methyl-ephedrine 藥物反應,不過這些藥物都是常見得感冒藥成分。另調查局以「液相層析高解析質譜法」、「液相層析串聯質譜法」進行二階段確認檢驗,具有高度準確性,不會有一般醫事檢驗使用「免疫法」進行毒品篩驗時,可能與其他藥物發生「交互反應(cross-react)」,進而產生「偽陽性」或「弱陽反應」等問題發生。

而對於部分幼童由家長帶至耕莘醫院、林口長庚醫院、第一醫事檢驗所採集血液、尿液檢驗,或新北市府衛生局之土城長庚專案抽血檢驗,儘管該初驗結果數值判讀為陰性、或低於檢驗參考值,均無法證明幼童體內有巴比妥類藥物及苯氮二平類藥物反應,又以免疫學分析方法核發陽性或陰性之初步定性報告,後續仍需以「質譜法」才能排除偽陽性、偽陰性可能,此部分有醫療院所或檢驗機構函文。

檢警交叉比對今年3月1日至4月15日的監視器畫面、紙本委託餵藥單、電子聯絡簿記載及幼童就醫紀錄, 只發現有極少數委託餵藥單內容與監視器顯示畫面不相符情形,不過此部分另有電子聯絡簿記載及幼童讀就醫紀錄可以佐證,可認定為被告等人是依委託餵藥單餵食藥物,且以電子聯絡簿告知家長。

另外,7名幼童及其家長指訴被告等人給幼童喝「彩虹藥水」 或「裝在彩虹杯子裡的水」這部分,檢方發現,幼童先前對家長所述及他們在偵查中所述「均非全然吻合、相符」,衡酌幼童記憶或思想隨時間更迭或受他人影響而有誤植可能,再加上其他30名幼童於偵訊中表示在幼兒園服藥的情形均無異常, 且均稱「沒有喝過」彩虹藥水或看過彩虹色的杯子,也不知道其他小朋友有喝這類藥物或飲料等語。

檢方認為,幼童情緒判斷及表達能力仍在初步發展階段,易受到各種先天及後天因素影響,而頭髮檢體均未採驗出巴比妥類藥物、苯氮二平類藥物等管制藥物殘留的情形下,難以據此認定部分幼童情緒不穩定情形,為遭被告等人餵食不明藥物或含有不明藥物之彩虹藥水所致,綜合諸多證據及交叉比對證詞,對9名幼保員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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