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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生活中一定用得到的法律常識! [打印本頁]

作者: 北海小英雄    時間: 2007-1-12 17:30     標題: 生活中一定用得到的法律常識!

參考看看吧...


一、錢借給別人,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
,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
寫成
"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特別要註明
"歸還日期",
最好還有
2個証人.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
....
因為他以經犯了
"侵佔罪".......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
,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二、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
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
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
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
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
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
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
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
「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
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
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
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
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
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
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
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
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
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
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
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
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
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
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
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這是朋友寄給我的小常識,看完後覺得很實際,日常生活都用得到!
so~~~~~~~~和大家分享!!!!!!!!!!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7-1-12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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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kyoffree    時間: 2007-1-12 19:28

我想我應該還是會傾向於儘量不借錢給別人吧@@"

不然真的要借
還是當作錢消失了
這樣心理比較好調適

無論如何 仍是感謝大大提供資訊啦!!

至於第二點
就先記在腦海裡
如果有一天遇到才有對策!!
作者: hugopuppy    時間: 2007-1-30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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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nkmoke    時間: 2007-2-8 21:41     標題: 回復 #1 北海小英雄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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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7-2-8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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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nkmoke    時間: 2007-2-8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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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米滋亞浪    時間: 2007-2-9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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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7-2-9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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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7-2-9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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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米滋亞浪    時間: 2007-2-9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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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7-2-9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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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nkmoke    時間: 2007-2-9 20:11     標題: 回復 #9 a2197701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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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7-2-9 20:32     標題: 回復 #13 pinkmoke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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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6    時間: 2011-4-17 22:49

謝謝喔.......多謝分享
作者: w679    時間: 2011-5-8 09:38

賠100倍\???

只,是個案吧...
作者: dreamkcs    時間: 2011-5-25 17:51     標題: 回復 1# 北海小英雄 的帖子

了解一下總是好的!!
不然當眾被這樣詢問真的很丟臉
作者: yahing    時間: 2011-5-26 15:05

這讓我學到一課

保管條比借據與本票還好用

之後要是真的發生借錢的事情

金額大 我就一定要寫保管條

我已經有好幾萬拿不回來= =
作者: sleepgod700926    時間: 2011-5-29 04:57

感謝大大的分享
收下這2則小常識了
以後辦事可以有個依循  令人安心
作者: jason4808    時間: 2011-6-6 20:13

小弟現就讀東吳法律,以下為淺見:
保管條還附加利息,是否實為保管,或僅係雙方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該保管契約為無效?!只有不求真實的檢察官才會以表面證據相信此保管契約之真實性。
用保管契約隱藏虛偽之消費借貸契約,是否真有助於債權人主張其債權?(參閱民法87條第2項!)
況且,要求二位證人為不實之陳述,債權人之行為成立刑法偽證罪之教唆犯。實非為明智之舉,我看,這應該是地下錢莊的手法,教壞一般社會大眾!
再者,侵占罪為公訴罪?公訴或自訴為訴訟程序,只有告訴及非告訴乃論之罪,侵佔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請不要被新聞誤導,法律求的是精確。
作者: marinertw65    時間: 2011-6-7 01:51

案例二的處理是對的
上消保會的網頁申訴   其實很有用的

其實店家  把人圍住、搜包包的行為
基本上都已經構成  強制罪了
只是  "大部分"都能以現行犯逮捕、正當防衛  把違法性排除掉

至於案例一  ~~
我只能說令人傻眼
如果  我是對造  我會告你誣告
而且  誣告罪的刑度  是七年以下喔(比侵占還重)

還有~~  J大分析的不錯  只是有一點須修正的地方
侵占罪是非告論罪喔   在我國財產犯罪  幾乎都是非告論罪
話說~~我在大學的時代  也跟J大有相同的誤認
作者: weijiun    時間: 2011-6-14 23:20

謝謝版主分享實用的法律常識。
作者: 飛翔的雷    時間: 2011-7-19 16:39     標題: 回復 1# 北海小英雄 的帖子

感謝大大的提供 很實用喔
作者: tedun    時間: 2011-8-15 16:58

對於案例一,我還正想說天底下如果有那麼方便的方法,大家早就拿來用了啊,怎麼會到現在都沒聽說過有人出來大聲疾呼用這種方法來借別人錢…
才再想不通的時候突然想到:這會不會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啊??
還好,繼續往下看有看到比較有說服力的答覆來證實我不太專業的想法,感謝導正觀念!!
作者: abo5738    時間: 2011-9-12 03:15     標題: 生活中一定用得到的法律常識!

一 太麻煩了 乾脆別借錢給人好了 就沒這些困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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