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evil0800 於 2007-3-29 14:17 發表 記得以前上課...刑訴教授告訴我們..當收到存證信函..就往垃圾桶丟 因為一點意義也沒有,訴訟上當作證據的證明力並不高。 後來,在實務上也用過,一點嚇阻效力也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