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未滿 15 歲.上課時間.禁入電子遊戲場.
【中央社╱台北 6 日電】 2009.01.06 04:58 pm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4674813.shtml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禁止未滿 15 歲者於上課及夜間 10 時以後進入電子遊戲場,
並訂定場業負責人或管理人的資格限制,保護兒童及少年。
現行條文規定,普通電子遊戲場,
不得放任未滿 15 歲之國民中、小學學生於上課時間及夜間 10 時後進入;
限制級電子遊戲場,不得放任未滿 18 歲者進入。
修正條文明定,普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 15 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 10 時以後進入;
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 18 歲者進入。
修正條文也增列違反刑法第 16 章妨害性自主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者,
不得充任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或營業場所管理人,
以貫徹對兒童及少年的保護。
另外,為有助消費者辨識及有效管理電子遊戲場業,
修正條文明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其公司或商業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蕭景田表示,
修正案有助電子遊戲場業業者申請合法經營證照,納入正軌;
由於台灣社會過去對電子遊戲場業多持負面印象,
條例修正後,嚴格規範經營者資格及消費者年齡限制,
有助導正過去對電子遊戲場業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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