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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你以為拿到本票一定有錢拿嗎?? [打印本頁]

作者: 布滋盜    時間: 2009-9-25 12:10     標題: 你以為拿到本票一定有錢拿嗎??

如標題!!
本人與人債務人的債權寫了本票~發票日期~到期日都有!!性名 地址都有~沒連帶保證人~失誤!!
此人極為不要臉~先前都說月底一定償還卻月底都不接電話最後只開本票!!
我跑法院花時間花錢先附500元告訴費用!!本票認定~確定有效!!發公文我又在跑戶政市務所確定資料覆回簡易法庭
在公示送達!!!在裁定執行~又在跑國稅局調財產資料~公家又要在收查資產跟存款又花1000元~調到了資料
是債務人地沒錯~存款及繳稅資料零元!!土地有幾筆~本想查封土地~在跑去地政事務所~有這幾筆土地~    但以經早給抵押給別人了~x地~法律繞一大圈讓債權人勞心勞力是怎樣!!!捌皮扒好幾次!!!j火大!!~~~我還要慶幸沒去做土地扣押~不然還要
先繳納千分之一地設定保證金~還是自己地錢~一樣白白給政府花用!!!這是什麼爛法律阿~只保護壞人嗎
我想今天為什麼會有一堆人敢詐欺~反正要告還要壹威花錢浪費時間地程序~才能先告到當事人~
當事人早就脫產了~今日地王又曾與孫道存同等鼠輩不就是法律養出來地怪獸嗎?????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9-25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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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布滋盜    時間: 2009-9-26 00:02

我想告訴大家地是法律只能參考~但不一定能保護你我地權益!!
政府設立地關卡那一件是便民阿?從一開始自己跑法院到戶政查資料在自己送件去法院~等待在跑國稅局在跑法院在執行~政府非要浪費人物力~在時間與等待中消耗~
分明是在整百性~那一點是便民~
從繳交地費用政府都是說先付費在談其他!!!!!!!!!!!!!
我一路走來發覺政府才是大黑洞~辦事成功還可以抽成辦不成也先拿了走路費~走路勞動地還是我們這群老百性!!!!
而且一直設下陷於讓人跳!!!
請注意我最後說地財產所有權人~這是大黑洞~國稅局地資料只告訴你是它本人持有~卻不告訴你這些東西可能未過戶或是早以法拍未拍出或是銀行抵押一堆亂七八糟地狀況~當你傻傻地拿出政府要地設定金繳交時又被扒一次皮~因為你不是第一順位債權人~沒資格拿~政府錢一樣黑去卻不用負任何責任嗎??你知道有多少人可以鑽露洞了嗎?
作者: s8411972    時間: 2009-10-4 22:16

用假扣押吧!先扣著別動,他要賣地時候,或他的地被拍賣的時候會找你。
作者: aaamarkaaa    時間: 2009-10-30 01:23

我也整個流程跑過一次
火超大的
政府還要先收手續費是三小
太超過了
作者: 賀蒼隆    時間: 2009-10-30 15:24

法律不是不保護好人嗎
   大家都是這麼傳的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0-31 06:13     標題: 回復 6# 賀蒼隆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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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b124502    時間: 2009-11-13 01:46     標題: 各位身在台灣的人請注意

在台灣
法律是保護熟知法律的人
不論他是壞人還是好人
例如:
一位有職業駕照的人與一位普通駕照的人發生車禍
雖然是有普通駕照的人所造成的過錯而發生的車禍
但是領有職業駕照的人若不懂法律而沒有掌握關鍵證據的話
法官還是會判有職業駕照的人敗訴
因為  "  應注意而未注意  "  而使有職業駕照的人需受罰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1-13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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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ust91221    時間: 2009-12-15 22:24

你的問題看似法律問題,但事實上這是一個道德問題,
法律不是萬能,法律是萬萬不能,法律只是社會上最低
限度的道德而以,你所作的一切法律行為,雖然無法將
你所以有錢收回,但將來不動產經拍賣後,你仍然可以
向法院主張將你的訴訟費收回,並領到債權憑證,
PS.要記得債權憑證的時效是三年,也就說,每三年要向法院
聲請更換債權憑證喔,這樣你的權益才不會失效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2-16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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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ust91221    時間: 2009-12-18 22:22

感謝版主的的細心提醒,因為本件民事事件係本票裁定
所以時效上需適用短期時效也就是3年,千萬不要忘去換,
作者: w679    時間: 2009-12-27 14:14

法律不是保護好人的.

法律只保護有錢人和懂法律的人,

有錢人請的起律師或有法律顧問,

像我這種沒錢的小老白姓, 只好沒事上上網, 充實一下知識.
作者: zseq    時間: 2009-12-30 00:16     標題: 回復 2# 魯智深 的帖子

討債方面 黑道比法院民事執行處來的有效率多了
現在欠錢的 都是跪著借錢 站著還錢居多(有些還跑著不還)
作者: a5066001    時間: 2010-3-24 11:41     標題: 回復 1# 布滋盜 的帖子

有簽本票不一定有錢可拿,但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上題所述,該債務人就存心想訛詐你,這種故意行為,你可以至派出所提出詐欺告訴或至法院委託律師提出詐期自訴,並利用刑事訴訟之方式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省下至民事庭提告所應繳之費用,何供參考.
作者: dadmafia    時間: 2010-4-5 00:08

不跟會  不借貸 不當保  凡事 沒煩惱
作者: masakiiii    時間: 2010-4-9 06:09

引用:
原帖由 s8411972 於 2009-10-4 22:16 發表
用假扣押吧!先扣著別動,他要賣地時候,或他的地被拍賣的時候會找你。
聲請假扣押恐怕樓主花的要更多
作者: cpofabr520    時間: 2010-4-10 21:22     標題: 回復 17# masakiiii 的帖子

大大加油吧! 把本票給黑道,找黑道討比較快,但要跟黑道分
台灣的法律,早一點看開吧
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像前幾天看新聞,在病房結婚,現在外遇的老公申請婚姻無效,公開儀式,旁邊10幾位親屬不算公開嗎,真是夠了
靠,最好每個人都懂啦
我有聽過人家打公然侮辱,結果檢察官不起訴
檢察官認為在自家罵,就算旁邊有里長、警察,且都有錄音,檢察官不起訴
何謂公然?我讀的刑法裡面,不一定要再公開場合,有不特定第三人也算,結果對方請律師
檢察官不起訴∼∼∼∼∼∼∼這怎麼說
大大真的打民事官司,遇到爛檢察官你一樣沒皮條,等你知道救濟方式,抱歉,救濟時效已過
因此依台灣法律來說,是保護有錢人。除非你是律師等等,不然台灣法律萬萬條,怎樣叫做懂
你可以打贏官司,才叫懂
作者: satrc1026    時間: 2010-4-10 21:36

稍為看一下樓主的部分,
只是覺得比較不妥的部分,
是一開始跟法院提出告訴為何?
記得沒錯,本票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應該不需要再打本票確認之訴,
再來就是有關於查封的部分,
不一定要查封不動產,
因為抵押權有優先順序。
可以轉查封他的動產,比如車子之類的。
未受清償的部分,仍是存在的。
只能說不懂法律的,會比懂法律的人跑更多無意義的程序,
耗時更耗力。
作者: satrc1026    時間: 2010-4-10 21:46     標題: 回復 18# cpofabr520 的帖子

請勿太依賴地下秩序喔~

還有目前結婚,採登記婚制,除了公開儀式外,尚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有效喔,
至於你所述的那對夫妻,是否是在修法前結婚的呢?如果是修法前結婚的話,那麼婚姻是有效的,
若是在96年修法後所結婚的,那麼婚姻是無效的。

所謂的公然汙辱罪是在"不特定場合對不特定人",所以在自家罵並不符合公然汙辱罪。
作者: 0927528050    時間: 2010-4-10 22:08

感謝大大的無私奉獻
作者: cpofabr520    時間: 2010-4-10 22:12     標題: 回復 20# satrc1026 的帖子

結婚那個是看新聞的,重點是對那個男的不予置評,有錯在先,再提婚姻無效。
再者,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我是看黃仲夫編著裡面提到
其構成要件
1、需有侮辱他人之行為,侮辱必須要有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這點較沒爭議
2、需公然為之:所謂公然,乃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但實際上不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果已共見共聞
為必要,只以在事實上有此共見共聞之狀況,即足認為達公然之程度。又所謂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這點我是擷取書裡面之理論。
警察、里長,算特定人?在自家非公然場合,但是否為大大所述不特定場合,再來自家人為不特定人?
若依大大敘述,今天我找我點頭之交的朋友來我家中,三字經、五字經怒罵,現場有警察、里長等公開人,這樣也不算公然侮辱,那有無構成其他違法行為?(不好意思,這句話有講的比較難聽)
作者: satrc1026    時間: 2010-4-11 19:02     標題: 回復 22# cpofabr520 的帖子

這邊容我再稍為你解釋一下,
有關於自家住宅是否屬於"不特定場所"概念,
來定位警察、里長是屬於"不特定人"還是屬於"特定人"這部分,
相信你應該知道刑法中的侵入住宅罪,
所謂的自家住宅,亦是指個人的住居所是私人的領域,
只有不動產所有人及同居人,可以自由進出之外,
他人不得任意進出,進出須經同意,
故自家住宅不可能是所謂的"不特定場所"的概念,
是不得任意闖入,不然會犯上述的侵入住宅罪。

今天兩夫妻在自家開罵,警察跟里長能夠進來,是「已經得到屋主或同居人的同意」開門,
才能夠進來,也就是說警察和里長的身份,由不特定人的身份變為特定人(經屋主及同居人的同意)的身份。
故案例中的警察、里長並非不特定人。

你可能會有疑問說聲音傳到隔壁家裡,鄰居沒有闖進家中也聽的到,
但別忘了法律是講究"人、事、時、地、物",聲音傳達的概念並不包括在其中。
也就是今天你所在的"地"是自己的家中,而非當事人雙方所在的"地",
而且兩"地"都是特定的場所,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夠進出。
而所謂的不特定的場所,也就是公共場所,就是不特定多數人能夠共同使用的場所,比如馬路,
今天不論是誰都可以進出使用這個場所,舉個例子:今天你跟你朋友在大馬路上吵架,
他罵你,這樣才成立所謂的公然汙辱。

再來就是國人有個很糟糕的觀念,就是遇到法律相關事件,第一個想到的是刑法而不是民法,
雖然刑法是比較有強制力的法律,但它是所有法律中標準最低的,這部分是受到"刑法謙抑思想"所影響,
沒有刑事,當然還有民事,對於這個案件,可用民法δ184的侵權行為,向民事法院提出告訴,
並可以依據民法δ192~195請求損害賠償,係該不法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他人之人格權,
原告可以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或是精神上的慰撫金。
大致上就這樣。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10-4-11 19:04 編輯 ]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4-12 09:36     標題: 接力談:[特定場所]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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