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想想 殺人者大致可分兩類 第一:精神有問題的異常分子 ( 能以殘酷手法殺人的或是惱羞成怒錯手就把人殺掉的都屬精神有問題這應該沒異議吧 ) 第二:意外事故 ( 舉凡車禍不小心撞死人,美術課不小心刀子插進同學心臟,跳樓自殺壓到路人結果自己沒死路人死了的 ) 上述已聲名,法律要 "強制" 且 "嚴格執行" 殺人者恆死刑 且已將殺人的情況大致分兩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