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灣]
食品法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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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zeinfjudy
時間:
2011-10-10 20:53
標題:
食品法19條
各位大大,我因上網販賣東西,收到衛生局陳述通知單違反衛生法19條,因為我所販賣的產品是自家的果物,研磨成粉,加了中藥,又不小心引用本草綱目,就說是有療效之意,可否請問大大,我該怎麼去寫陳述通知呢… 該怎麼辦該怎麼辦啊,東西也還沒賣出去 就先賠錢了嗎? 還有還有,我該用我家裡農場的名義去陳述嗎,還是用個人的名子去陳述∼∼??? 因為只是農場,我怎還聽說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問題呀∼???
作者:
noritake
時間:
2011-10-10 21:23
到法律茶水間問問吧
而且你做出來的東西應該算藥物了吧
既未通過檢驗,也沒衛生署認證
本來就不能亂賣
作者:
VISTA01
時間:
2011-10-11 22:44
引用:
原帖由
noritake
於 2011-10-10 21:23 發表
到法律茶水間問問吧
而且你做出來的東西應該算藥物了吧
既未通過檢驗,也沒衛生署認證
本來就不能亂賣
同意+1
加了中藥.....引用本草綱目,就說是有療效之意.....
100%不可出現
另(((農場,我怎還聽說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沒錯...........因為農場本就該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您要不要先去瞭解好相官法令再出產品阿...............
作者:
loveendou
時間:
2011-10-30 14:48
商品未經主管機關認可,不能廣告具有療效,
我想相關新聞已越來越多囉~ 請下次多留意吧~
當然~ 臺灣法令在這方面非常模糊~ 而導致"健康食品"與"藥品"的界限難以拿捏~
這點是相當可議的~
廣告可以~ 但對用字遣詞還請多參考其他例子
如: 賣清草茶 標明 : 清涼退火 ----> "退火"兩字可能挨罰..
相當無聊...但為了自己的荷包還是得當心!
作者:
28571es
時間:
2011-11-3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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