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灣]
信號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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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yg
時間:
2011-12-1 01:56
標題:
信號彈
如果持有信號彈刑責為何
使用信號彈傷人跟使用槍枝傷人的刑責差別為何?
[
本帖最後由 gyg 於 2011-12-1 03:46 編輯
]
作者:
VISTA01
時間:
2011-12-1 22:31
1.如果持有信號彈刑責為何
一般要看 刑法特別法有沒有特別規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86 條 (單純危險罪)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
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187 條 (加重危險物罪)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
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是認為單純持有並不構成
2.使用信號彈傷人跟使用槍枝傷人的刑責差別為何?
真要講沒差別................只是要看傷的如何 至於其他的 是法官量刑的問題
作者:
js40341
時間:
2012-1-16 23:58
傷害的部份,
要看是不是故意,或過失,還要斟酌犯罪情狀,還有你事後有無與被害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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