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灣]
公然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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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ine0219
時間:
2013-4-3 20:53
標題:
公然污辱
請問大大
若要告對方公然汙辱
但是沒證據(來不及錄音) 有證人(但不願出庭),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有辦法告贏嗎???
作者:
VISTA01
時間:
2013-4-4 00:37
證人(但不願出庭),.....
除非 ... 對方當庭承認 否則 不可能
沒有檢察官 或法官 敢憑你一面之詞 就下判斷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3-4-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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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ine0219
時間:
2013-4-8 05:07
感謝2位大大的指導
另外請問
1.針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贏對方會有前科紀錄嗎
2.若對方與我均向第三者說 ,但第3者當時不在場(事後才知悉,也對第3者承認有公然汙辱),那第3者算是證人嗎
3.告訴乃論之罪 最長是6個月不告就不能告? 有辦法一直延長嗎?
作者:
兵燹死神
時間:
2013-11-2 03:12
很多小人只會拿法律玩
想想是否是自已理虧在先
不要因為自已理虧還要玩法律
你會死的很慘的
不要自已死還要拉父母親朋好友一起下地獄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3-11-3 12:52
標題:
回復 5# 兵燹死神 的帖子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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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ba0001
時間:
2013-11-3 17:17
1.針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贏對方會有前科紀錄嗎
檢察官若不起訴,或者緩起訴,那就不會有前科。
檢察官起訴了,法院判無罪,不會有前科
法院判有罪,但宣告緩刑,不會有前科
法院判有罪,而且確定了,才會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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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對方與我均向第三者說 ,但第3者當時不在場(事後才知悉,也對第3者承認有公然汙辱),那第3者算是證人嗎
所謂的證人,必須是當"公然侮辱"這個事情正在發生時,
在場聽到或看到的人。
其他情形聽到的,都不算是可以直接證明有公然侮辱的情形。
算是傳聞證據,原則上沒有當作證據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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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訴乃論之罪 最長是6個月不告就不能告? 有辦法一直延長嗎?
不行。
作者:
QQSQUARE
時間:
2013-11-3 17:59
告贏滿難的.畢竟證據很重要.證人又不肯出庭不如不要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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