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灣]
兩願離婚,證人不在場,離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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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ven789
時間:
2013-6-13 10:00
標題:
兩願離婚,證人不在場,離婚是否有效?
兩願離婚,到戶政事務所填寫兩願離婚書,但是要有兩位證人簽字;但證人是由女方找的,且先行填寫證人資料,之後再與男方到戶政事務所,填寫男女雙方資料與離婚協議,男方至始至終都未與證人見過面,證人也沒有見證男女雙方簽字,請問這樣填寫的離婚書,男方事後可否主張離婚無效?會不會延伸出男女雙方偽造文書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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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ven789 於 2013-6-13 10:34 編輯
]
作者:
VISTA01
時間:
2013-6-13 23:52
男方事後可否主張離婚無效?
是
會不會延伸出男女雙方偽造文書的刑責?
...........原則上沒有
第 982 條(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作者:
luvata
時間:
2013-8-20 21:05
標題:
不同見解
民法§982條儀式婚要件,請勿再任意引用。因為早已修法為登記制。
證人須對其文義主義負責,非得強制到場,戶政事務所自會判斷。
如男方主張證人不知情屬實,女方如係未獲授權自行加工所為,
則可追究刑法偽造文書罪。
作者:
tit06
時間:
2013-10-20 15:16
各位大大你們都錯了,依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地理人之同意.)
因為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或合意離婚,所以兩願離婚不需證人在場
如果男方事後說離婚無效必須要提出證明簽名不是自己所為,才能間接證明女方偽造文書.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3-10-23 21:43
標題:
回復 5# tit06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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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it06
時間:
2013-10-24 15:56
法條上沒規定要證人
因為你的題目是-兩願離婚,是男女雙方各自協調離婚,所以不需要證人,只要雙方談好條件,就可以簽字
作者:
tit06
時間:
2013-10-25 15:38
改正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有需要證人簽名
但那指得是離婚協議書上證人攔
而實際上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戶政事務所申報,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
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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