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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務]
性侵少女 517 次 惡狼殺人滅口竟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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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ndman1970
時間:
2014-11-18 18:49
標題:
性侵少女 517 次 惡狼殺人滅口竟免死
新北市許姓男子3年前涉性侵同居女友的18歲女兒,少女提告後,
許男竟於大白天闖進香閨,以機車煞車線鋼線絞殺少女,並故佈
疑陣成少女狀似自縊。許男逃亡9天被捕,一審被依殺人等罪合
併判處死刑,高等法院更一審今上午改判許男無期徒刑、褫奪公
權終身,還可上訴。
更一審指出,事發前,少女都由許男照顧,許男把帳戶提款卡交
給少女領錢使用,少女報案控告許男涉嫌性侵後,許男因曾服刑
、害怕再度入獄,哭著哀求少女撤告,少女心軟覺得許男很可憐
,曾表示看許男流淚來求情,她很同情,想撤告但因生父阻止而
作罷,許男因等不到回應而行兇。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許男「有善與惡的兩面,沒有足夠證據顯示永
無教化的可能」,未達罪無可逭的程度,也不是《兩公約》所指
情節嚴重可判死的犯罪,因此改判無期徒刑。
58歲的許男(在押)原本經營鵝肉店,13年前與少女的母親同居
,卻從2006年開始性侵少女,少女一直隱忍,直到母親自殺過世
後,少女才於2011年9月19日找生父陪同報案控告許男性侵,並
搬去與生父同住。
許男屢次要求少女撤告被拒,同年11月26日趁少女父親出門上班
,破門闖進少女房間以機車煞車線鋼線絞殺少女,並把鋼線另一
端綁在床柱上,讓少女大體呈現半坐半斜躺姿勢,狀似自縊身亡。
檢警從命案現場跡證發現事有蹊蹺,9天後逮捕許男,許男狡辯被
少女盜領存款,並指少女不念書不工作還染毒癮不聽勸,他一時
衝動殺人,並宣稱:「很後悔、很想她。」檢方認定許男5年間性
侵少女合計517次,並先掐死少女再故佈疑陣,起訴殺人與強制性
交等罪。
一審以許男性侵少女517次,依強制性交罪共判刑2496年,殺人罪
部分則判處死刑,二審雖維持許男殺人罪死刑,但逆轉改判517次
性侵因證據不足而無罪,另判許男性侵少女1次有罪。不過最高法
院指二審判許男性侵有罪的犯行,不在檢方起訴範圍內,屬於訴
外裁判,直接撤銷,僅將殺人罪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定少女先被許男掐昏,再被許男以鋼線絞殺,痛批
許男素行不佳,任意剝奪正值青春年華的少女生命,但與少女母
親同居期間,將少女視為親生女兒照顧,今改判許男無期徒刑,
至於許男被二審認定性侵少女一次的犯行,應由檢方重新偵辦起
訴。許男今未出庭聆判,少女母親2010年間上吊身亡,少女父親
在更一審期間從未出庭。(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聞來源 :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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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我只能說 : 廢死聯盟,你們贏了!!!
在台灣多數人民都贊成死刑,但我們的法官都被廢死聯盟洗腦了,
每個法官都皈依了,每個法官都成聖了,每個法官都成恐龍了... @_@
在台灣沒有死刑,多殺幾個人都不會死,儘管治安敗壞到極點,
我們的法官卻無動於衷,不食人間煙火,就怕老死之後會下地獄?? ~_~
這樣的話,我們還怕殺人嗎? 當然是先殺先贏啦!
被殺的人是傻瓜,誰叫你要被殺? 所以先殺先贏才是王道!
被殺的沒有人權,因為屍體是沒有人權的,只有活著才有人權,
所以只能先殺人,看到不爽先下手再說,反正台灣沒有死刑,
只要不被判死刑,關多少年都會被假釋出來繼續過日子~~~ 凸
這樣的台灣...
不叫鬼島,那啥東西才叫做鬼島呢???
作者:
windman1970
時間:
2014-11-19 08:13
標題:
男性侵少女 517 次無罪殺人免死 法院:2人"情同父女"
男性侵少女 517 次無罪殺人免死 法院:2人"
情同父女
"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一名在新北市開設鵝肉店的男子,家族有多筆土地,他結識一名已婚婦女拐對方同居
,並乘機性侵對方未成年女兒長達5年。事後他遭少女提告心生不滿,竟將她勒斃滅口
。法院認定男子性侵少女517次,一、二審均判處死刑,但上訴到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定男子曾將少女視為親生骨肉、也撫養她10餘年,2人情同父女,男子並非無
教化可能,改判他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這起男子性侵並殺死同居人女兒的案件,發生在新北市三芝區。57歲的許男在12年前
結識一名婦女,得知她家境不好,請她到自家開設的鵝肉店幫忙。他覬覦婦女美色,
誘拐對方同居得逞。婦女的王姓丈夫得知自己被「戴綠帽」,為了孩子仍苦等她回頭
,但女子揚言要喝農藥自殺威脅離婚,兩人才結束婚姻關係。
2011年10月29日凌晨5點多,王男要準備出門時,發現許男就出現在他家樓下,王男擔
心有事發生,去電給女兒要她注意點。當天下午2點多,王男返家發現女兒臥房被打開
,隨後發現女兒頸部纏繞鐵絲,另一端則繫在床頭鐵架,狀似自殺模樣,警方調查發
現房門有被踹破的痕跡,應是兇手故佈疑陣誤導自殺,進而轉為他殺方向偵辦。
警方調查許男涉有重嫌,並在案發後失蹤失聯,警方根據情資後在台北市士林區至善
路三段將他逮捕。許嫌在落網時辯稱她盜領80萬存款,還吸毒不學好,兩人吵架後才
「失手」殺人。
許男說法遭少女的家屬和親友駁斥,均表示少女生前曾向他們透露遭許男性侵一事,
並且還驗出DNA,法官認定許男至少性侵少女517次,採「一罪一罰」原則,依強制性
交罪判刑逾2496年,但二審卻認為性侵證據不足判處無罪。
新聞來源 :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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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情同父女所以要強暴她!
因為情同父女所以要殺死她!
果然台灣法官的腦袋真的與眾不同... @_@
那麼那些不算有啥關係的怎麼辦?
搶劫他(她)? 毆打他(她)? 分屍他(她)? 剁碎他(她)? 再砍死他(她)全家?
或是燒死他(她)全家含鄰居親友一起陪葬?
請問法官大人,大家應該可以這樣對你(妳)們吧? 反正我們都沒啥關係...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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