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12# cpofabr520 的帖子
大大
您說的沒錯
那個就是刑法上的自首要件
所以你回去還要打自首表 會有幾個選項是吧~~
再回
一 按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 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亦會相互配合,謹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之適 當場合,倘因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困時,該行為人 不負過失責任.
二 依此一原則,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 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故汽車駕駛 人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縱有死傷轡果之發生,其行為難認有過失可言.
三 你朋友可以主張信賴原則,現今法院的判例,大都會朝此方向去判決.
這位大大 我有不同意見喔
很多法官不用這個了 等小弟找出來再答覆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