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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討論] 雙國籍案逆轉 李慶安無罪

小弟去查了一下國籍法
其中第二十條文如下:
第 二十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
       鄉 (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
       政府;村 (里)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
       ,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
         與研究機關 (構)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
         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
         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
         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
         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
       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
       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
       制之公職時,應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
       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
       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樓上有位兄台的見解真是令我大開眼界!
文字遊戲隨意說說就想以偏概全............
對或錯在這以顏色區分的政治判決下
有罪無罪都只是K黨說了算!
無怪乎恐龍法官四處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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