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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被狗追而打狗的人有錯?(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回復 #3 雲想 的帖子

就第一點來說
確時是有構成的可能
但第二點但行為人如故意傷害行走於道路之而妨害交通之犬隻,則觸犯「動物保護法第6條」條文如下。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既然是被狗追,那麼出手防衛就非屬所謂的無故了
同理
依民法之規定
若該狗的主人放任自己的狗去傷害他人
那麼就必須為此而負上民法上的
侵權行為責任的損害賠償責任(侵害他人身體、醫療費等)
(亦不排除有刑法上過失傷害之罪責)
而若被害人在無挑釁的情況下被狗追而出手
就可主張民法上所謂的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但手段與目的仍要平衡,否則仍有防衛過當的問題)
至於若無故傷害該狗的話
則是侵害該狗的主人的財產權等等不另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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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 edwardcomecome 的帖子

民法也是有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規定(民149以下)
這兩條都可用來阻卻違法的
只要在一定的狀態個人的權利(人格.生命.身體等)受侵害
都可主張該法律所賦予的權利
但仍必須在符合"比例原則"情況下
雖然引用憲法或行政法上所謂的比例原則來解釋不大妥當
不過這裡的重點是攻與守之間必須要有個balance
p.s 民法上的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乍看之下雖然差不多
但其實仍有本質上的差異
一個是對現時不法的阻卻
一個則是對未來(將來)可能產生危險的阻卻
請注意其中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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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 魯智深 的帖子

在下再做些以下的補充

法官衡量雙方過失責任在定賠償範圍
其依據是民法第217條之規定
但必須要雙方都有過失的前提下
始有適用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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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雲想 的帖子

您說的沒錯
實務與學說對法律的解釋往往有背道而馳的情形
不論是法令或文義
都必須先視當時的情況
在為判斷與適用
法律是死的
因此如何讓法律活用便是智慧所在
就法律解釋方法有許多
包括限縮解釋與擴張解釋的方法
就算是刑法也有適用的情形(但仍必須在符合罪刑法定主義裡)
以上是個人的意見
若有錯誤之處還煩請指教
p.s在下所指的第二點是針對這位大大的情形
一個人走在路上無故被狗追趕(是否真正受侵害則在所不論)
若出手防衛是否仍屬所謂的無故(故意)

憲法賦予法官有獨立審判的權力
故就算是同一個法律規定卻有不同的法律解釋
這樣的情形是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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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 雲想 的帖子

您說的沒錯
在該條文中不無正當防衛的用詞
但就法律人來說
正當防衛除了是法條規定
也是法律人的專業用語
就這個案來說
我所述的正當防衛
並非基於該法條之規定
而是注重在"無故"的解釋
對於該無故被狗追趕(或攻擊)
而為免於人格權受侵害而出手的防衛
在法律上可稱之正當防衛
因此
就算被害人主張該行為是正當防衛
在法院上仍是允許的
因為被害人所主張的"正當防衛"
乃是對於行為的解釋
而非基於法律的規定
當然我可理解大大您的意思
無故當然並不等於正當防衛
在法律上其解釋是全然不同的

另外對於您所舉檢察官之例我想稍做補充
除非該案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或得有告訴權人之告訴)後
才能另為調查
否則依照刑訴法之規定
檢察官是不得自動提起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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