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11 雲想 的帖子
您說的沒錯
在該條文中不無正當防衛的用詞
但就法律人來說
正當防衛除了是法條規定
也是法律人的專業用語
就這個案來說
我所述的正當防衛
並非基於該法條之規定
而是注重在"無故"的解釋
對於該無故被狗追趕(或攻擊)
而為免於人格權受侵害而出手的防衛
在法律上可稱之正當防衛
因此
就算被害人主張該行為是正當防衛
在法院上仍是允許的
因為被害人所主張的"正當防衛"
乃是對於行為的解釋
而非基於法律的規定
當然我可理解大大您的意思
無故當然並不等於正當防衛
在法律上其解釋是全然不同的
另外對於您所舉檢察官之例我想稍做補充
除非該案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或得有告訴權人之告訴)後
才能另為調查
否則依照刑訴法之規定
檢察官是不得自動提起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