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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方案] 司法獨立與陪審制度

我說ku兄…難得你會在我國司法制度做文章,
有關陪審、參審等,這方面的問題,在我國法界討論良久,
已經不是只有現在才在討論而已。

我國法律體系,主要為承繼毆陸法系,
世界法系兩強,分別是「歐陸法」和「英美法」,
我國法律主要承繼是歐陸法系,清末民初為強國,
借鏡於日本,承繼歐陸法系。
至於,歐陸法系,在刑法的部分是師學「德國」,
以上是簡述。

有關法官「獨立審判的原則」詳見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當然不能僅此條文,就能解釋一切,法學界的爭執,
就有興趣的去看法院組織法的相關書籍。

法官獨立審判,應解釋為→"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所以法官在進行審判時,是被法律條文所約束,
而我國法位階由上到下:
憲法→法律(法、條例、通則)→命令(行政規則等)
並且依「法律優越原則」,下位不得牴觸上位。

所以,法官在進行審判的時候,是依「法律」,
當然,不受其他低於法律位階的命令干涉。
再者法官在形成自由心證的時候,也是有一定的規則與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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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正題,看完上述之後,
目前我國法學界的建議是不樂觀「陪審制」的推行,
第一:民眾法學素養不高,易受影響,也就是看誰戲演的好,
            打的動陪審團。

第二:經費所需過鉅,英國早期也有20幾名陪審員,目前也裁減到
            10幾位,畢竟,陪審員是可領薪的,不是義務的,
            更不是固定的 ,需要人員去管理,所以很不經濟。

第三:英美法雖然有陪審團,但司法訴訟的進行的掌控權,還是在法官,
            而且陪審團的作用在監督,
            並提供意見給法官適用法律條文而已,
            寫判決書和審判的權力還是在法官手上,
            若陪審員法學素養不高,也易容於受法官之主導。

有鑑於上述三項原因,在我國司法資源緊蹦之下,
目前我國參考的是德國的參審制,
也就是由法官及民間專家組成三人的合議庭,來進行審判。

我國目前正在試著推行專家參審,目前,
比較容易看的是在智慧財產法院和專業的訴訟案件(醫療糾紛),
才會看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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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以上所述,ku兄,覺得我國司法還有必要進行陪審制嗎?
你所擔心的,專家參審制一樣可以解決,
而如我前述,我們正在推行階段,
這個制度,還在試驗完善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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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觀審制度,這方面憑良心說…
實用意義不大,最多是在提升人民的法學素養,
不懂的人還是不懂…
再者,法院一向都是大門徜開,
一般民眾都不會想進去"晃晃"
只要遵守規定,想去旁聽一般訴訟案件都可以。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11-8-28 15: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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