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的意見有些不正確唷
(一)不當得利是不能請求的唷,這涉及到強迫得利的問題,簡單來說違反他人的意思雖然形式上對他人有利益的存在,實質上該他人並無此計畫,則此種利益對相對人而言實則不存在,甚至是對他人權利行使的一種損害。
給你一則實務見解做參考: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五號
至於被上訴人雖因上訴人施作仁愛河沿岸第三期景觀親水工程,在系爭土地上栽種綠色植栽而「受有利益」,惟此係出於上訴人之侵權行為導致,即所謂之「強迫得利」,形式上被上訴人雖似受有利益,實質上卻係違背被上訴人之意思,並無增益所有權之效能,甚或有害其所有權之行使,因此在法律適用上應趨向限制上訴人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否定上訴人可對被上訴人主張不當得利。
在講簡單點,舉例來說油漆工沒經過你的同意就幫你刷油漆,如果事後還可以跟你請求不當得利,這樣不是大家都要當油漆工了。
(二)至於無因管理的部分,按樓主的說法本人都不願修繕,如果幫忙修繕的話適用民法177一項不適法無因管理的規定。若本人不為承認,且按上述也不能主張不得利,您是不能請求修繕的有益費用的。
(三)所有權的權能在於物之處分、使用、收益;今天房子是別人的,基本上他有權決定要不要修。而且個人比較不解的是既然是獨棟的透天厝隔壁個水怎麼會漏到你家來,再者下雨本來就是正常的,如果你的屋子是正常的怎麼可能會有水滲入。
(四)就上所述,小弟個人愚見認為應該樓主應該沒有任何權利可資主張,只能說你比較哀遇到惡鄰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