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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需要幫忙!!鄰居的空房漏水不理也置之不理

樓上的意見有些不正確唷
(一)不當得利是不能請求的唷,這涉及到強迫得利的問題,簡單來說違反他人的意思雖然形式上對他人有利益的存在,實質上該他人並無此計畫,則此種利益對相對人而言實則不存在,甚至是對他人權利行使的一種損害。

給你一則實務見解做參考: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五號
至於被上訴人雖因上訴人施作仁愛河沿岸第三期景觀親水工程,在系爭土地上栽種綠色植栽而「受有利益」,惟此係出於上訴人之侵權行為導致,即所謂之「強迫得利」,形式上被上訴人雖似受有利益,實質上卻係違背被上訴人之意思,並無增益所有權之效能,甚或有害其所有權之行使,因此在法律適用上應趨向限制上訴人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否定上訴人可對被上訴人主張不當得利。

在講簡單點,舉例來說油漆工沒經過你的同意就幫你刷油漆,如果事後還可以跟你請求不當得利,這樣不是大家都要當油漆工了。

(二)至於無因管理的部分,按樓主的說法本人都不願修繕,如果幫忙修繕的話適用民法177一項不適法無因管理的規定。若本人不為承認,且按上述也不能主張不得利,您是不能請求修繕的有益費用的。

(三)所有權的權能在於物之處分、使用、收益;今天房子是別人的,基本上他有權決定要不要修。而且個人比較不解的是既然是獨棟的透天厝隔壁個水怎麼會漏到你家來,再者下雨本來就是正常的,如果你的屋子是正常的怎麼可能會有水滲入。

(四)就上所述,小弟個人愚見認為應該樓主應該沒有任何權利可資主張,只能說你比較哀遇到惡鄰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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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損人因其行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違反受領人之意思,或不合其計畫。

解決方法:將第181條所稱之「價額」予以主觀化。

1、就價額償還之計算方法例外地改採主觀說。
2、受損人因其行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違反受領人之意思,或不合其計畫。就受益人整體財產,依其經濟上計畫認定其應償還之價額,而肯認受領人得主張其未受有利益,應償還之價額為零。

參考
王澤鑑,債法原理,第二冊,不當得利

這個給樓上的大大作為參考

至於您說的樹木的問題,個人覺得這個用適法無因管理即可,因管理人可主張信賴利益,其有權信賴他人皆不願侵害他人的權利,因此可以視為可得推知當事人真意,而得請求有益費用,不必動用到不當得利。
再者,此情形本來就可以行使所有權除去侵害請求權,法院會幫你動手何必要用到無因管理。

另外按照樓主所提供的事實,且意思表示並不以明示為限,找當事人的時候被對方嗆聲,連年不理等事實看來至少可以推知當事人有不維修繕的意思。

[ 本帖最後由 b1029a 於 2010-3-5 23:4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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