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妨礙自由及恐嚇取財成立嗎?
我們家之前房間出租給一位小姐,他積欠了幾個月的房租,而且向我父親陸陸續續借了一些錢,也看我父親面子上其他人
借錢給她買手機、衣服,前前後後加起來也有5~6萬。之後因為知道她生活出了一些問題,又由我拿20萬出來開了一間檳榔攤給他去經營
,說好了我出錢他出人,賺的一人一半,賠也是一人一半。之後因為檳榔攤生意不好,也是因為她誇海口說他可以開檳榔攤,但是他包出
來的檳榔都被客人打槍,生意一落千丈,而在這開業的中間賺的錢都被他拿走了(都有簽名留底),我一毛錢也沒有拿。在受不了虧損的情況之下只好跟他提出拆伙的請求,而他積欠的帳務,也陸陸續續有人跟他要,我父親在眾人的壓力下,只好請他出面解決。在我家簽下了本票(積欠其他人債務的本票以及合伙作生意拆伙的本票共二張),因為看她可憐而且又沒錢可以還,又跟他說:「錢還多還少看妳的心意,10塊、100塊都可以,只要你有還錢的心意就好了。」但是我們跟他說在你還沒還清債務的時候,不要搬離租屋處,而且隨時可以讓聯絡到你的人。過了幾天,她跑去警局報案,說我們妨礙自由及恐嚇取財,我們在非常警訝的情況之下被警察通知並且到警局做了筆錄。而我們聯絡到那位小姐,他郤說他只是去備案。因為妨礙自由及恐嚇取財是非告訴乃論無法撤銷。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他硬拗我們妨礙自由及恐嚇取財是否會成立?以及我們該如何做保護自已的動作?請知道的大大可以為我解除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