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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開車時不小心導致後方車撞到安全島,全部責任都在於我嗎?

回覆您的問題,相關看法淺釋如下:

壹、茲就以上揭案情分述分析,以甲(和解人)、乙(前車)、丙(被和解人)來表示,因本案雙方發生交通事故,僅有車損(屬於財產上之損失)依據民法第 191-2 條前段;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至於,甲車為直行,因為閃停前方之乙車,而逕行切入內車道,因而丙車閃避不及而撞到安全島(車損)。

貳、次就道路交通規則研判,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而甲車係就閃停乙車(應訴究與乙車之因果關係),而不得及於丙車(按當時之情況,丙車並未察覺甲車會切入內車道,而當時路權屬於丙車、無關其車速快慢)。

參、另就丙車之車輛因擅自變更車輛原有之設備,係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屬行政罰之範疇),自就與二造雙方發生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

肆、而甲與丙雙方因為減少訟源,而簽訂和解書。意即甲方願意履行承諾賠償丙方之損失,至於是否能就和解書所載內容再做折衷處理,或央求減損賠償金額,依據民法第738條之規定::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
    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其中738條第三項之規定是必須由甲方負舉證責任來說明。以上簡要說明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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