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各位見解後,個人亦有淺見僅供參考:
一、因刑事案件之告訴乃論之訴,其告訴時效為知悉犯罪人起六個月內必須提出告訴,但民事侵權告訴則不受限於六個月以內,而是二年以內。
二、對於民、刑事案件或其他侵權訴訟之提告,提告人必須要負舉證責任,反之如果無法舉證就是誣告行為。
三、我國法律司法訴訟對於第一審及第二審稱為事實審(依據被告犯罪事實判決),第三審稱為法律審。換言之,一般三審定讞案件,除非是法律條文變更或是有新事證(足以推翻一、二審判決),否則!想要上訴到三審這非常困難(我接觸過是一個強盜案,目前已進入三審審判程序,由一審到三審共歷經十年未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