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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被狗追而打狗的人有錯?(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敬覆版大提問個人見解如下:

一、飼主任意將放養犬隻於道路行走活動妨害交通、已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條文如下。
         
第 84 條 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但行為人如故意傷害行走於道路之而妨害交通之犬隻,則觸犯「動物保護法第6條」條文如下。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三、以上所述,無論發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或飼主之情事者,其一方必須要能舉證該犬隻為其所有(有無植入晶片以證明身份)。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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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reflence 的帖子

您所提及第二點之看法,個人表示高度尊重您的意見表達......

但事理之正與誤錯與對皆有其發生之因致而結果,如只囿於字義解釋,
不免與法令及實務見解有所歧異,法律之實務見解優於學說解釋,
故仍不可先棄法令而就於字義,應依實際發生情形產生結果來考量適用法令〈無罪推定前僅能採通說〉。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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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0 reflence 的帖子

回覆大大的看法:

對於社會問題所衍生出一些法律問題其適(法)性上,皆應以實際所發生之事實結果來判斷其合法性,就您所指第二點…..當下!應以果斷因來做討論。
終究!路人為排除犬隻之騷擾,當然可以做利於自己而為保護個人安危之權益,以適當之手段來驅趕犬隻其自屬合法性著無庸議。

但動物保護法第六條內容所述之係指無故(故意)去傷害犬隻,其主述並無論及到有關正當防衛之問題,也與該法條有所南轅北轍。

綜上所述之要旨乃討論到法令之適用性,並無論及某甲因遭到犬隻侵擾而應循何種救濟問題及遭受到侵害其適法性問題。例如某甲因竊盜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又發現其另涉有其他刑案,則該檢察官仍就僅將其竊盜行為提起公訴,另涉其案則分案調查偵辦。

侵權行為以違法性為構成要件之一 要構成侵權行為 其行為必須有違法性
一個行為若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縱因故意侵害他人權利 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規定於民法149 150 151 又民法的法源不限於實證法 所以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 不以此為限 而可以類推適用或習慣法主張行為並無違法
至於,有關民法所謂之阻卻違法類型淺釋如下:
依現時多數學者見解,皆認為侵權行為法上之阻卻違法事由有下列6種:
1、正當防衛。
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2、民法第150條緊急避難。
3、民法第151、152條。
4、民法第175條。
5、民法第1085條。
6、被害者的允許。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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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2 reflence 的帖子

表達對您意見的看法:

首先摒棄個人之見,無論站在被害人或是加害人立場持平來看,我所要強調一點還是本案(阻卻違法之正當防衛)是否能成案以符合這【因果關係】?

終究,每個人都有權利為自己的行為辯護,然!本人就以下說明來解析:
某大型犬偶於道路閒逛,卻對路人有危險舉動(大聲咆哮或狀似攻擊)。
請問?如果您是路人該如何保護自己不受侵害?
1、為防護自身安全而立即採驅趕動作。
2、該犬如有攻擊行為情事者,當下可採取正當防衛(法律許可無疑)。
3、但!請問?如何舉證這所謂其有攻擊情事,因而採取防護措施〈其舉為不可歸責因素〉?
4、該犬如為流浪犬(未植晶片身份不明),其歸責因素該由誰來負擔。
5、如該犬為它人所豢養,但無身份證明,又如何去歸責飼主。
6、縱使,該犬有攻擊行為,並未持續而立即消滅,又如何去舉證(有利事證如何取得以訴追飼主責任)。

綜上所述,最為重要的乃於實務上「難以舉證」所以只好採消極說,並且「舉證之所在、亦為敗訴之所在。」避免被誤為有被認為故意傷害動物之嫌還是敬犬而遠之。次述,無積極之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有何不法犯行。按犯罪事實,應按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著有明文。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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