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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這樣算公共危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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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hengi62 於 2008-12-6 20:59 發表
如果酒後駕車,又發生車禍,但酒測值連0.1mg/l都不到,這樣會被移送公共危險嗎?同左,如果一樣的情形,但是是被撞到,算公共危險嗎?聽說警察都會送是嗎?
看到各位樓主以上之答覆,均有獨特卓越之見解,本人因學殖未深,如以下所述尚有不足會不盡之處,尚祈不吝指正賜教:≠

首先我們瞭解現行法律之規定(摘要如下):
1、交通規則:駕駛人如駕駛動力車輛其於飲酒後,酒駕測試值0.25mg/l以上至0.54mg/以下觸罰(為行政罰)。
2、刑法之規定:0.55mg/l以上為刑事罰(抽象危險犯=公共危險罪)。
3、如駕駛人因駕駛動力車輛,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者,如有飲酒之情事,亦為警查獲,經測駕駛人酒測值為0.25mg/l以下者,是否可以無涉罰則免於歸責?
*如駕駛人因駕駛車輛(而有酒駕之情事),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者,無論其有無肇因或肇責,均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
4、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如駕駛人有酒後或酒醉駕車之情事者≠路權,但都被公共危險罪吸收,因為!駕駛人在酒後駕車,因酒精成份影響駕駛人之目視與精神注意力及對事務反應及判斷能力,故才會有交通事故之發生(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且不得以原因自由行為來做為免責脫遁)。
但交通事故之發生,仍須依照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依據雙方車輛行駛道路之路權歸屬來鑑定肇因與肇責(特別說明)。

以上簡述,乃依當前警方取締酒駕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等,實務工作經驗法則提出說明。但最為重要的還是『要醉不上道、路權優先、安全第一』……。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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