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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車禍賠償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有以下情況請參考:

一、過失致人於死(含業務過失)。
二、過失致人於重傷害(含業務過失)。
三、駕駛車輛致人於傷害或死亡後肇事逃逸。
以上為刑法非告訴乃論之罪。

四、過失致人於傷害(含業務過失)。
為刑法告訴乃論之罪(須於六個月內提出)。
以上均依刑事案件審理。

駕駛動力車輛如發生交通事故,僅車損無人員傷亡者,係屬民法之侵權行為。
刑法只有對於故意毀損有歸責處罰規定,而無處罰過失毀損(交通事故屬於過失行為)。
如僅車損告訴人則必須向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民事侵權告訴(須於二年內提出求償)。
至於這侵權行為告訴時效為二年以內必須提出,自無保留法律追溯權之說,法定時效之主張已甚為明確。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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