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你以為拿到本票一定有錢拿嗎??

回復 17# masakiiii 的帖子

大大加油吧! 把本票給黑道,找黑道討比較快,但要跟黑道分
台灣的法律,早一點看開吧
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像前幾天看新聞,在病房結婚,現在外遇的老公申請婚姻無效,公開儀式,旁邊10幾位親屬不算公開嗎,真是夠了
靠,最好每個人都懂啦
我有聽過人家打公然侮辱,結果檢察官不起訴
檢察官認為在自家罵,就算旁邊有里長、警察,且都有錄音,檢察官不起訴
何謂公然?我讀的刑法裡面,不一定要再公開場合,有不特定第三人也算,結果對方請律師
檢察官不起訴∼∼∼∼∼∼∼這怎麼說
大大真的打民事官司,遇到爛檢察官你一樣沒皮條,等你知道救濟方式,抱歉,救濟時效已過
因此依台灣法律來說,是保護有錢人。除非你是律師等等,不然台灣法律萬萬條,怎樣叫做懂
你可以打贏官司,才叫懂

TOP

回復 20# satrc1026 的帖子

結婚那個是看新聞的,重點是對那個男的不予置評,有錯在先,再提婚姻無效。
再者,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我是看黃仲夫編著裡面提到
其構成要件
1、需有侮辱他人之行為,侮辱必須要有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這點較沒爭議
2、需公然為之:所謂公然,乃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但實際上不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果已共見共聞
為必要,只以在事實上有此共見共聞之狀況,即足認為達公然之程度。又所謂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這點我是擷取書裡面之理論。
警察、里長,算特定人?在自家非公然場合,但是否為大大所述不特定場合,再來自家人為不特定人?
若依大大敘述,今天我找我點頭之交的朋友來我家中,三字經、五字經怒罵,現場有警察、里長等公開人,這樣也不算公然侮辱,那有無構成其他違法行為?(不好意思,這句話有講的比較難聽)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