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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檳榔攤拉下鐵門之前與之後

拜讀版主之[檳榔攤拉下鐵門之前與之後]一文後.....有其不同見解,但是無謂有心筆戰,只想真正與有心好好抽絲解剖該件事,望請大大見諒!!!
一.檳榔西施穿的露已是台灣文化之一,大陸團整團參觀及討論不已,是國際美名還是情色畫上等號?那台灣現行民風是保守還是開放?深夜被性侵或平日被騷擾那找誰哭訴呢?(坐車內買檳榔看檳榔西施打手槍>>>誰敢賭她會報警告你性騷擾>>>金錢賠償和解呢?)
二.如一位相貌美麗的女孩在你面前辱罵你,感覺呢?當你進入不屬於自己熟悉之屋,門即將關上,你會有危機意識嗎?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見仁見智吧!!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這點對台灣的人民是最重要的,也是保障的.
敝下從友人認識警局人事教官某天剛好說起這事.....整件事該員警就敗在執法過當,給人的觀感就是欺負女人,正確執法來說:當勸阻無效又被辱罵已經蒐證無庸置疑可呼叫女警帶回法辦妨害公務(由法官論斷),接著該女放下鐵捲門已構成警職法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萬一該女拉下鐵門後又開了鐵門告該員警性侵或性騷擾呢?跳入黃河是洗不清的,故推該女出屋外也是正當的,差就差在該員警最後使用武力對付該女無呼叫女警支援,且又其他2名員警在旁觀看,無勸阻該員警過當行為,那才是最該處罰的,法律不是保障好人,也不是保障壞人,是保障懂法律及維護自身權益的人,大家認同嗎?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要知道保護自己才是上上之選阿!
反正就是該員警情緒管理失當,無EQ也無大腦,如因取締檳榔西施或其他原因那就涉及私德,可好好蒐證讓法律制裁他,蠻橫硬幹是無用的,事後的省思方得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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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舉個例好嚕!詐騙現行為何仍然橫行.....就是刑期輕.搶奪未使人受傷,馬上可以交保,立即又搶,不是保障好人,而是壞人懂.....,哀阿~反正無絕對的事,就是有絕對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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