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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搭計程車開門致死】 乘客、司機、雇主均判賠
lala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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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6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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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 danvivi66 的帖子
民法第188條1項但書:「但選任受雇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雇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小弟認為雇用郭婦的陳姓雇主指示郭婦外出搭計程車辦理業務,依常理判斷應將注意義務放在業務的處理上,而非過程中上下車應注意後方有無來車,此點應非"監督其職務之執行"未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故就雇用人部分應可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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