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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這樣妨礙自由及恐嚇取財成立嗎?

她可能因為您要她簽本票.而心生劇怕.所以用恐嚇罪來告您巴..加上令尊的看妳誠意.誤以為在威脅她..所以才會用恐嚇罪來告您們.但是妨害自由的部份.說真的我看不出來哪裡妨害自由.現在唯一能夠證明清白的是那一份她們向警方的自白.但是您也可以提出刑法第169-1的誣告罪.加上她之前拿的錢後簽名等等.約那些債權人一起提出民事訴訟..一切照法律程序走..之前您對她們那麼仁慈還這樣..說真的要還多少由您們在法律上的註明走.這樣就不會構成一些有的沒的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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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她之前簽字的跟警察局自白的都算是證據..目前的證據都有利於您..
如果只憑1張嘴巴就可以當證據的話..我也想說首富的財產屬於我的..
證據是要有實有據的..最後檢方應該會以不起訴來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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