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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戴爾標錯價案 網友勝訴

這個戴爾不是可以依民法88條意思表示錯誤上訴...但是下標的消費者好像是否也有涉及到不當得利之嫌.明知差太多不可能之事還去標.但如何舉戴爾是故意之行為??如果此例1開.那以後如果有賣場標錯價是否也是用同樣的模式??.覺得法官好像是依1般社會觀感辦案.而不是依法行事

[ 本帖最後由 桔梗控 於 2010-6-7 22: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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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喔..因為已經是買賣契約成立..所謂的民法88條意思表示錯誤是指非故意的..所以即使員工故意也是有效.至於公司要不要跟員工求償..就看公司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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