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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案更一審大逆轉 扁珍20年變10月

國務費案更一審大逆轉 扁珍20年變10月

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6551279.shtml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1.08.26 05:07 pm
  

前總統陳水扁涉國務費等案,台灣高等法院上午更一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被控國務費案貪污部分改判無罪。陳前總統(左)上午神情輕鬆步下警備車準備出庭。圖/台北市攝影記者聯誼會提供、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人關注的扁珍被控國務機要費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上午宣判,出現大逆轉,一審扁珍雙雙遭重判無期徒刑,但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扁90年初到95年6月止,共有21項機密外交與犒賞餽贈支出,總金額達1億3300萬2010元,與檢方起訴認定扁珍詐領的1億453萬9390元相較超多甚多,認為扁珍無不法所得,且因公支出完畢,因而認定包括扁、珍,以及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5人貪污部分無罪,改依偽造文書罪將扁珍各判10月徒刑。

國務費案大逆轉之外,扁另涉龍潭購地案的洗錢罪,與珍各被判刑2年,合併定執行刑為2年8月,至於吳淑珍因涉犯的南港展覽館案上午的更一審,改依圖利罪判刑9年,合併3罪定執行刑10年6月。

目前扁在台北監獄服刑部分為龍潭購地案與陳敏薰買官案的17年6月刑期,珍已定讞的刑度雖與陳水扁一樣,然因珍不能自理生活,遭台中監獄培德醫院拒收,尚未發監執行。

國務費案更一審合議庭指出,扁在總統任內,本應依法行政,為民表率,竟以違法方式,領取國務機要計畫費用,殊屬不該,但審酌扁的目的在「寬裕統籌」使用國務機要計畫費用,「並非為私人目的」,因此酌判他10月徒刑。

本案的高院更一審審判長為高院庭長沈宜生、受命法官賴邦元、陪席法官吳炳桂,三人一致認為扁珍等國務機要費部分不構成貪污罪,沒有犯罪的不法所得,合議庭採信扁的機密外交說,且21項機密外交全是因公支出。換言之,更一審認為扁拿國務費充作機密外交之用,全是真的。

由於更一審認定,扁珍在國務費案中不構成貪污,連帶影響林德訓和馬永成,二人均被依偽文罪判6月、8月不等之刑,並得緩刑。


扁案高院更一審宣判

國務機要費

洗錢案

南港展覽館案

更一審
合併刑

更一審

二審

一審

更一審

二審

一審

更一審

二審

一審

貪汙無罪
改依偽造
文書各判
10月
20年(含
龍潭等案
)併科罰
1.7億元
無期徒刑
各併科罰
金2億元
2年併科
300萬
罰金
洗錢罪均未
論罪

2年8月
改依圖利
罪判9年
收賄罪
判16年
收賄罪
判18年
10年6月
註:龍潭案,扁貪汙確定判17年6個月,執行中;珍也判17年6個月(因身體因素無法執行)

引用:
騙子家族的大掌櫃又被輕判了!!這簡直是太荒謬了,撈錢就撈錢,扁匪搞機密外交不是把錢匯到國家的帳戶,而是匯到自己家族的帳戶,這樣不是侵占公款嗎??這下綠綠們又再高呼"扁帝萬歲,國民黨陰謀失敗了。"民進黨這群人真是噁心,只有一堆草包,不是貪汙就是嘴砲不然就在假清高,在愚民的面前把自己描繪成"救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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