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可以算階段性任務完成
後續處理也是道義上的責任 應該沒辦法要求他負責什麼
的確有點小棘手
買賣不破租賃~雖是拍賣亦如此
此情形應該是兩邊屋主該做最大的協調
既然找不到原屋主 租賃權對標地依然有效
他既然是現有屋主 你大可拿合約給他看
兩種解決方案
一種請他退回押金給你(其實也是一種搬家金啦)
一種就是請他讓你多住2個月抵
這種情形你比較屬於善意第三者 縱使新屋主要行使強制公權力要你搬
法律保護弱者 他不會贏 (房屋拍賣最大利益者是新屋主 法官會心證)
新屋主的房屋是拍賣取得 本來就會需要承擔原先前屋主的責任 (代位)重點是原房東跑了
如果新屋主找的到原屋主 自然可以經過法律途徑要求他的損害賠償
事情不難解決 也不用上法院 協調會就可以解決了
[ 本帖最後由 hunter0954 於 2010-3-25 07:34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