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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現象] 警察面前集體違規

個人住的縣市某個地區還有個潛規則
那就是即便是酒駕,除非發生車禍而且是必需有他人受傷的車禍
要不然只能用規勸的而不能開單更不能直送法院…

我想台灣的法律大部份就是這樣被執法人員糟塌掉的…
為什麼許多人會心存佼僥?
不就是執法不嚴…

以最近的食安問題來說
食品/衛生管理單位平時有到工廠稽查廠商的實際生產或到市場直接採買最終商品去化驗?
那一次不是出問題後衛生、食品管理、環保單位共同去工廠檢查?這時候才出來查緝是查心酸還是當米蟲當太久出來活動一下筋骨?


然後老百姓也很妙…
不是自己時都很能為正義挺身而出、勇於發言
但事涉己身時呢?
不知道不清楚我是白痴智障腦殘神精病…
即然如此那麼法院順手幫忙開個禁置產聲明可以嗎?XD

個人是真心覺得對於那些想以疾病為自己的罪行開脫的犯罪者
法院應該貼心的為他們加開一個永久禁置產聲明!
即然認為自己在犯案當時是無行為能力者,那麼要演就演大一點不是嗎?^__^


套句某網拍的廣告詞
(在台灣社會裡)什麼都有什麼都不奇怪…
其實我是熊 我是熊 我是 熊 哈哈哈哈 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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