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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綁孫雙腳防偷竊 法官:未逾越管教權範圍

綁孫雙腳防偷竊 法官:未逾越管教權範圍

引用: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2008.12.08 02:23 am

屏東縣謝姓婦人因就讀小一的孫女有偷竊習慣,常偷了錢就不返家,流連網咖。為方便管教,她竟用鞋帶綁住孫女雙腳,小女孩想跳出門、跌倒在地,大聲哭鬧,鄰居以為虐童報警,並聲請保護令。謝姓婦人向法官說「孫女三番兩次偷東西,我跑不贏她,綁住雙腳控制她行動,以免再犯」。法官指這種管教方式雖不宜,但未踰越暴力、懲戒管教權的範圍,駁回聲請。

這名小一女童父母離異,由父親取得監護權,父親在外縣市工作,女兒由50多歲的母親謝姓婦人照顧,她還要外出打零工扶養孫女。但孫女不時偷竊鄰居財物,今年9月中被鄰居撞見,之後還是再犯。

謝婦說,她要工作無法照顧孫女,乾脆以鞋帶綁住女童雙腳,致女童動彈不得也無法上廁所,大聲叫鬧,鄰居認為謝婦虐童,報警處理。

「我不能24小時盯著孫女」,她說「為了孫女好,怕她又去偷錢,只好這麼做,讓她乖一點」,女童表示「以後不敢了,還是想跟阿嬤住在一起」,並當庭向阿嬤道歉。

法官指派社工人員查訪,發現謝婦平常很疼愛女童,女童犯錯才採取這種管教方法。

法官說,謝婦這種管教方式雖不宜,但她因短期內無法讓女童改掉偷竊毛病,且須外出工作,才採取這種做法,駁回保護令聲請。


【2008/12/08 聯合報】http://udn.com/

按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同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的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之通常保護令。所謂「家庭暴力」參照同法第2條
第1款規定,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

參考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951號民事裁定意旨,倘家庭成員間,因可歸責於被害人之事由,致加害
人出於過當之反應而為一時性之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自難認署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的家
庭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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